军,妻口在营及诸处犯奸,各加奸罪二等,军人改配邻州一般军分下名收管,父兄子弟并刺面。诸色人不刺面,配邻州本城。」从之。
八月七日,诏:「在京犯罪配隶外州军者,不得因差役上京,在京诸司亦不得指名抽差。」时内东门吏犯赃配黄州,其亲戚多内臣,求驾纲上京,而南作坊射为甲匠。权三司度支判官李参奏,以谓恐毋以惩奸,故禁止之。
五年十一月十二日,审刑院、大理寺言:「参详,乞诸处不刺面配本城、牢城人愿从军者,当职看验,如人材少壮,别无疾病,与刺面充之下厢军,不支例物。如充军后不犯徒罪,依条迁补,官司不得抑勒充军。」从之。
六(月)[年]七月

七日,诏:「如闻州郡民若犯轻罪而多行刺配他处,使其有离去乡里之孍,朕甚悯之。自今非尝受朝廷指挥,毋得擅于法外施行。」
八年十月九日,上封者言:「决配亲从、亲事官、辇官,请不得占留当直及令上京,虽有该拣,不得放停。」从之。
皇佑二年十一月六日,诏知制诰曾公亮、李绚看详诸州军编配罪人元犯情理轻重以闻。自今每降赦后,即命官看详如例。
十五日,审刑院、大理寺言:「荆湖南路安抚司奏:『近为潭州不住准逐处推院公文,追呼乡县干证,人数颇众,有妨农业。望自今勘断公事内有累作过犯之人,并令官司根检元犯逐度公案照验入案。若委是毁失公案,检寻不得,即暂勾元犯罪时干连之人,取责证据,的确不虚,亦许累为度数。如依应得上项编 ,即行刺配。如检寻元犯公案不得,又无从初干连人照证,即不入连累之数。仍令转运、提刑常切觉察点捡。如又违犯,其官司从违制分故□定罪所缺一字,原左旁存「古」。此句文字似有误。。所有(有)军民、公人犯罪,内有情理凶恶、条法不该刺配,不可存留在彼,即依庆历六年七月七日朝旨奏裁。所贵别无枉失,追扰平民,有妨农务。』寺司参详,其累犯该配人已有前项编 外,有似此经来年岁,其间或与州县官吏通同作弊,偷毁公案,后却经官司论理,称刺配不当,盖是未有厘革条贯,以致引惹词讼。欲讫应累作过犯罪人依条刺配后,却称元初刺配不当者,限一

年内许经逐处理诉。如在一年限外,官司不得受理。」从之。
三年十月十三日,翰林学士曾公亮言:「昨奉敕,以明堂赦后看详诸道编管配军人罪犯轻重,逐时具状贴黄奏讫。伏思自前南郊赦令,虽与今一体,及其奏到罪人犯状,久不蒙移放。不惟赦令失信,其间甚有州军妄行编配,遂致一二十年羁囚至死,伤害和气,众所共闻。欲乞特降恩旨,今后依此,永为着例。兼详益、梓、利、夔四路地里至远,凡取索干证文字,经年未得齐足。况此四路各有钤辖司,欲乞今后益、梓、利、夔四路编管配军人,如经大赦,只就本路转运、钤辖司同共看详,据犯状轻重量移释放。」诏依奏。其益、梓、利、夔路编配人内情理重及干碍条贯者奏裁。
五年十月二十七日,臣僚上言:「切见诸州军犯罪人送逐处编管,若非不肖之流,即是无图之辈,不自知非,恐生异意。欲乞今后有编管人,逐州军及十人以上,即送邻近州军编管,仍不许在极边之处,切虑诱众纠集作过。」诏今后编管人更不配沿边州军。
十一月四日(诏)南郊赦:「应东西两川配出川界之人永不放还乡里者,其间有情轻偶被诖误之人,宜令所在件析以闻。」
十二月二十一日,诏:「川峡人刺配为内地军者,遇拣停毋得放归,其令关津常讥察之。」
至和二年七月二十日,诏:「蕃部犯青白盐坐法当死者,自今并配沙门岛;若群党为民害者,听奏裁。」
嘉佑三

年十二月六日,京东转运使王举元言:「登州沙门岛每年约收罪人二三百人,并无衣粮,只在岛户八十余家佣作,若不逐旋去除,即岛户难为赡养。盖诸州军不体认条法,将罪人一例刺面配海岛,内亦有情不深重者。如计每年配到三百人,十年约有三千人,内除一分死亡,合有二千人见管,今只及一百八十〔人〕,足见其弊。盖无衣粮,须致去除,有足伤悯。望严戒诸路州军,除依编 合配海岛外,余罪不得配往。登州年终具收配到沙门岛罪人元犯因依州:原无,据《长编》卷一八八补。,开项申奏,委刑部点检,如不合该刺配往彼者,具事由以闻。」从之。
五年三月二十五日,诏登州改配沙门寨罪人三十二人于诸州牢城改:原无,据《长编》卷一九一补。。
七年九月七日明堂赦:「陕西路北犯青白盐配逐处充军者,如经一赦,并押送本路安抚司,以人材壮健者改配原住州军蕃落或保捷指挥,小弱者止隶本城。经今赦者,且与量移。编管人年七十已上或笃疾者,不以赦数,并放(遂)[逐]便。在京杂犯配军隶步军司者,自来不得量移拣放,今并与量移拣放。」
八年五月十三日,诏:「赦前杂犯编管人,除情理凶恶并吏受赃徒以上,川峡人编管在铜钱地分,依嘉佑七年十月十八日指挥不移放外,命官、使臣即具元犯以闻,余量重轻及赦数移放。」
十月二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