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因一时奏请,累经赦宥,未涤宿负。望除此 ,以惠遐陬。」诏自今犯徒并赦前二次、犯杖赦后五次者,委本州岛审度情理,移配岭北州军,或止羁管。
十年六月十二日,诏:「自今乡书手移减税务,虽决杖,亦黥面配五百里外本城,犯徒奏裁。」
二十七日,右谏议大夫赵贺请自今配罪奸恶之人,本房老小若病不愿行,亦听从便。」奏可。
七月三日,益州路钤辖司言:「西川决配充军之人奏乞停者,自今望下本路阅元犯,保委闻奏,免纵凶恶还乡,复为搔扰。」从之。
十月十六日,侍御史李纮上言:「前领陕西转运,沿边有老病军士,多是川峡配到,蹇瘦甚多。盖元配一房,日食不足,深可悯伤。望自今川峡配军牢城之人,如女年十五以上已定婚,及子妇不欲从,乞放逐便。」从之。
明道二年五月十四日,诏:「劫盗在今年二月丁酉及三月庚寅赦书以前,合刺面隶五百里外州者,有司不须具奏,并按赦文施行。劫盗伤人,仍隶千里外。疏决以前诸罪人,追逮未至,须至具 ,准疏决施行。若疑狱及死罪者,听奏取指挥。军籍逃亡能自归若获者,更不刺面,许还旧籍。」
十一月三日,龙图阁直学士狄棐言:「广州杂犯罪人五犯杖罪,不以赦前赦后,决讫配岭北州

军本城。近改更,赦后五犯,方行刺配。欲乞并依元 。」诏五犯杖罪,赦前者送邻州编管,赦后者即依前降指挥施行。
景佑元年三月十八日,京东转运使张存言:「点检兖、沂、莱、密四州见管配役三百余人,乞今后窃盗犯流人权免配役。」诏见配役人并放还归农,今后如有情理轻者,特免配役,候丰稔日依旧。
四月二十九日,中书门下言:「诸路州军明道二年三月赦前配军人,除十恶、杀人放火、父母陈首及元是军人作过配到者依旧外,自余杂犯配军人并放逐便。」
五月二日,中书门下言:「检会编敕,应配军该恩放逐便,后有恃凭凶恶,不务农桑,盗窃资财,恐吓民户,罪不致死者,并决讫刺配牢城。」诏应合该放停人以此告示,仍责诫励文状。
二十二日,提点京东路刑狱崔有方言:「应灾伤州军捉获强劫贼人,有因饥困与家人共犯,俱合重断者,乞数内勘会一名元不是行凶恶、情理轻者决放。」诏从之。仍决徒刺配本州岛牢城,候丰稔日依旧。
三年七月五日,诏:「诸道新犯罪人内准宣 合配沙门岛者,今后止刺面配广南远恶军牢城。如南人即配岭北。」
九月二十三日,国子博士卢南金言:「今后沙门岛罪人日支口食一升,不得妄以病患别致杀害,及本寨船 当切有管。」诏杀害人命,船 严加钤辖,余不行。
康定元年七月六日,中书门下言:「开封府、京东西、河北、淮南应罪人合配千

里、五百里外牢城者,请并配永兴军。仍令本军自今取为盗贷命并杂犯罪人,候及三二百人,团作指挥,以威捷为额,选军校教阅,分隶逐路。如遇战斗,令于阵前驱使,果能用命立功,保明闻奏,当议酬奖。内贷命劫贼人本以情理可悯及有疑虑贷命者,若至配所更作过犯,罪法至徒,情理凶恶者,处斩讫奏;其余非贷命配到者,如有过犯,加常法一等断遣。」诏可。
十月二十三日,权知开封府吴遵路言:「乞今后京城内偷盗犯赃钱十贯以上,并配永兴军或二千里外牢城。」诏京城内偷盗赃钱十贯已上,年五十已下,无病,并决配永兴军牢城;年五十已上,并决配二千里外牢城。
二十五日,诏:「应诸处捉到强劫贼人,依法施行,不得解赴开封府乞降朝旨,却纳中书。其合配五百里、千里外牢城者,刺配永兴军牢城。」
二年八月三日,知仪州、礼宾副使曹僖言:「应开柜坊停留军伍樗博之人,乞依法决讫刺配清边弩手。」从之。
庆历元年八月二十日,诏:「沿边弓箭手于近里州军别置产业以避役者,决配近南州军本城。」
二年三月十六日,诏军头司择沙门岛放还罪人之伉健者,隶近京归远壮勇指挥。
五月十八日,陕西转运使卞咸言:「所部民有累犯罪而其理凶悍者,请籍其姓名,毋令出外。」从之。
十一月十八日,诏:「罪人累犯为盗及诸凶恶,依法决讫,并黥面徒,以逐州远近差次籍为

役兵。」
三年五月十一日,诏诸路配役人在疏决以前者并释之。
七月十六日,诏诸犯罪人自今不得配隶河北沿边州军。
二十五日,诏广南转运司,诸配军有累犯情涉凶恶者,许便宜处斩以闻。
四年四月二日,诏广南东西、荆湖南北路转运司、提刑司:「比者(郡)[群]盗结集,未尽捕灭,其体量逐路配军及编管人内,有凶恶不可存者,徙配近里州军。仍令诸路罪人权住配往四路。」
三日,诏:「自今诸处合移配罪人,除不配往川界及沿边州军外,余据地里远近均配逐处,各置簿拘管,不得只配以南州军。转运、提刑司常切体量,如配到人多,即具申奏,移于一般军分地里罪人少处。」
七月十六日,法寺言:「自今差出屯驻、驻泊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