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诏:「明堂赦后特行编管人,经即位赦未放者,诸路转运司指挥诸州军,具元犯以闻。」
治平四年六月二

十五日,神宗即位未改元。登州并沙门寨监押李庆奏,依赦分析罪人二百七人。诏特取三十二人,仍选使臣二人管押赴阙,交付军头司,刺面分配淮南路牢城。内一名遇赦不还,改配荆湖南路牢城。余系所犯情重及在彼未久,并仍旧。
神宗熙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,审刑院、大理寺断通州百姓仇承广等九人持杖(疆)[强]劫,赃满合处死,特贷命,决脊杖二十,刺面配广南东西路逐州牢城。御批:「可分析移配,仍今后应持杖强盗群队贼人,不要全火置在一路州军。」于是承广等分配广南、陕西、河北诸州军。
三月四日,诏:「今后强劫贼合该刺配广南者,如同火五人以上,不得同配一路州军,并须分擘,兼配河北、河东、陕西边远州军。如系河北等三路贼人,即分配广南、福建州军。」
六月二十六日,诏诸路提刑司勘会,逐州军经略、安抚、钤辖司,将刺配充军人元犯因依闻奏。
十一月十六日,诏:「诸路编管人,令提刑司于逐州军选官,与当职官吏看详元犯,捡坐条贯详定,委是州郡法外编管,即放逐便讫,具事理闻奏。虽于法不合编管,情理重害者,奏请朝旨。」
二十六日,京东转运司言:「准诏拣选杂犯配军,郓州拣中兵(事)[士]内朱信等三人元系亲从官配到,未敢一例送陕西宣抚司。」枢密院言:「欲令勘会,如不是庆历八年殿内作过,即依例招填。」上批上批:原无,据《长编》卷二一七补。:「龙猛、龙骑盖是在京禁旅,于理不便,今止选于极

边 用。虽是庆历八年杂犯诖误人亦不妨,可并令一例拣选。」
四年四月十二日,诏:「庆州叛军已就戮,其同居骨肉配充奴婢,及年二十以上刺配京西牢城者,令永兴军路安抚司勘会,内有服纪于法不该缘坐者,即放令逐便。内充军者仍给与公据。所有元系军人配往湖北牢城者,即今依旧收管,更不改配。」
五年闰七月二十一日,知审刑院崔台符言:「看详沙门岛量移罪人,令先次编排到熙宁元年以前罪人赵能等共九十三人,情理轻者分作两等。」诏赵能等四十四人并量移过海,相度情理轻重,分配逐路牢城。姚素等依旧收管。先是,知登州李师中言岛之流人多,戍兵少,不便,请减徙故也。
六年六月四日,枢密言:「登州沙门寨罪人请以(以)二百为额,额外有二百一人,若移配过海,恐非禁奸之意。自今配沙门岛罪并配琼、崖、儋、万〔安〕州牢城,其见在人依例随赦量移。」诏以三百人为额。
七月十八日,知登州李师中言:「近累奏乞移沙门岛罪人,今来者未已,不惟事系防虞,兼罪人已无处存泊,更添戍兵,亦无着处。今后许本州岛月具沙门岛罪人姓名、乡贯、犯由申枢密院,置簿抄录,更不下本州岛取索额外人数,但据簿量移。如此,则令出惟行,行之可久。」诏除朝旨刺配外,诸处因德音续配到人且于登州收禁,驿奏犯由以闻,仍增兵防守。余从之。
七年六月十八日,籍诸班直并皇城

司亲从官配隶诸路州军充牢城、本城年五十以下,情理轻者,班直改罢配龙骑,亲从官配壮勇,仍令刑部立诸班直叙法。先是,卫士以小罪或连坐降配者多,其居南方者,尤不便风土,多死焉。自恃才武,窘于衣食,或亡为盗贼,故命收恤。
十年正月二十九日,诏自淮以南州军应合配罪人,并配广源州。
二月四日,中书门下言:「广南东、西路权住配罪人,今事宜宁息,欲下逐路,复令如故。」从之。
十二月十一日,诏:「应配在衙前并刺面配本城、牢城编管羁管人等,在京委三司、开封府、步军司,诸路委转运使副、判官、提点刑狱司,分诣辖下州军,同当职官取索犯由看详,依赦移放。」
元丰三年八月十四日,诏知成都府张诜觉察奸盗察:原无,据《长编》卷三○七补。,存抚人户,务令安静。应犯罪情涉凶恶、法不至编配者,听编配出川川:原作「州」,据《长编》卷三○七改。,俟泸州事平日如故。
九月二十二日,诏:「熙宁十年以前配沙门岛罪人,具配到后有无过犯以闻。百姓移乡十年,不(不)犯徒者,转运司酌情轻者放逐便。」
五年七月三日,上因论刑,曰:「先王之制,肉刑盖不可废。夫人受形于天,以法坏之,故谓之肉刑。扬子曰:『肉刑之刑,刑也。』周穆王训刑,大则五刑,次则五宥,又次则赎,凡十五等,轻重有伦。至汉文帝罢之。若革秦之弊,欲休养生民,则可矣;如格以先王之法,则不得为无失。三代之时,民有疆井,分别圻域,彰善瘅恶,人重迁徙,故以流为重。后世之民迁

徙不常,而流不足治也,故用加役流;又未足惩也惩:原作「征」,据《长编》卷三二八改。,故有刺配;犹未足以待,故又有远近之别。盖先王教化明,习俗成,则肉刑不为过也。」
十月二十三日,知兰州李浩乞诸路杂犯罪刺配人,一二千里者免决,充兰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