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从刑部长贰点检,别无差错漏落,方得缴申。」以本部申到春颁进册多有错漏故也。
五月二十五日,诏:「 令所参酌到适中断例四百二十件,以《淳熙新编特旨断例》为名,并旧《断例》并令左右司拘收掌管。今后刑寺断案别无疑虑,依条申省取旨裁断外,如有情犯可疑,合引例拟断事件,具申尚书省参照施行。」
十一月十一日,参知政事李彦颖等上参考干道法,诏以《淳熙重修 令格式》为名。先是淳熙二年,臣僚言《干道新书》尚多抵牾,未免时有申明。至三年六月十一日,诏差户部尚书蔡洸兼详定官,大理少卿吴交如同详定,燕世良、俞澄时暂兼删定官。许于诸处选差通习法令人吏将干道新书抵牾条令,就 令所与本所官同共逐一参考刊修。时本所官户部侍郎单夔为详定官,宣教郎张季樗、宣教郎楼钥、承奉郎丁常任、从事郎吴天骥、从事郎周硕为删定官。七月十四日, 令所言,旧有五千四百余条,昨(条)[修]干道法日,于内删改创修九百余件。除今来合修改者置册投进外,诏令将今次改定条文逐旋置册进入;其元不动文并别无抵牾条件,不须投进。八月二日,诏六部将干道五年正月以后应续降冲改条令,限半月开具送 令所一就删润。(四八年月)[四年八月]三日,诏 令所将今来修到抵牾条件,于见行干道法内对定删修,通作一书。至是上之。诏详定、同详定官、删定、兼删定官各特转一官,内选人候改官了日收使;本所修书人吏,有官人各减二年磨勘,余人令户部各支犒设钱三十贯文。
五年二月二十一日,中书门下省言:「命官陈乞改(政)[正]过名,前推录问官吏不当收坐伏辩,条法前后修改不一,难以遵用。」诏遵依《绍兴重修》,入淳熙新法施行。其干道重修令并淳熙三年八月十日重修《干道鞫狱令》,并令 令所删定。
七月二十一日,大理司真兼 令所删定官王梦若言:「寻访得旧本《嘉佑编 》四十七卷,乞委法官点检校勘。」诏贾选、王梦若、张维点检校勘。
六年五月六日,吏部言:「重修《淳熙新书》务合祖宗成宪,乞将续降指挥依旧制类成编 ,与法令并行,毋(改)[致]轻改成法。」从之。
七月一日,刑部郎中潘景珪言:「朝廷钦恤用刑,以条令编类成册,目曰《断例》,可谓曲尽。昨有司删订,止存留九百五十余件,与见断案状,其间情犯多有不同,难以比拟。乞下刑部将隆兴以来断过案状编类成册,许行参用,庶几刑罚适中,无轻重之弊。」诏刑部长贰选择元犯与所断条法相当体例,方许

参酌编类;其有轻重未适中者,不许一 修入。
六日,右丞相赵雄等上《诸路州军赏法》一百三十九卷、《目录》一十七卷,《诸路监司酬赏法》四十七卷、《目录》五卷,《通用赏法》一十三卷、《目录》一卷,《西北州军旧赏》一卷。诏以《淳熙一州一路酬赏法》为名。先是干道二年六月二十七日,吏部侍郎李益谦言:「本选近据诸路州军或监司申奏到小使臣、校尉陈乞任赏,其间有格所不载。本处检引一司一路专降指挥条法,皆是川广边远城寨等处,并系熙宁、元丰、大观以前所降指挥。本部推寻酬赏体例,又多案牍不存。乞下诸路州军监司抄录一司一路专降指挥,着为成法。」至六年正月二十七日,左司员外郎阎苍舒言:「见修赏法止是四川、二广、两浙、京襄、湖南北、江东西、福建、两浙州军,并诸司计一百八十余处外,其余见今在北界路未通州军并不该载。」诏:其未复州军,令 令所别作册开列。至是书成上之。时赵雄为提举,参知政事钱良臣同提举,兵部侍郎刘孝韪为详定官,大理卿贾选为同详定,迪功郎邵拟、宣教郎大理寺丞张维、(宜)[宣]义郎胡长卿、宣教郎宋之瑞、宣教郎楼钖、从政郎郑澭为删定官。诏依淳熙二年进《七司条法》指挥体例推恩。
十三日,权知徽州陈居仁言:「乞下 令所裒集隆兴优恤诏旨,类而分之,如代纳折帛、镯减重赋、惩罚科扰之类,立三十二条。大书镂板,颁之郡国,名曰《隆兴以来宽恤诏令》。申戒官吏,务在遵行。」从之。
七年三月二十五日, 令所言:「昨乞将干道五年至淳熙六年终续降创立并竹屋冲改海行法,取会所属。今来逐一取(道)[到],有合入三十七件,并是见行,欲雕入新书本门之后。」从之。
五月二十七日,诏 令所修立百司省记法,以《淳熙重修百司法》为名。先是大理(寺)[司]直兼 令所删定官李大理言:「渡江以来,官司文籍散逸,多出于老吏一时省记。今以百司计之,总一百七十余处。其(问)[间]有略举事端,泛为臆说,如所谓不记是何月日指挥、不记何人申请者不可胜数。四五十年来,老胥猾吏凭借此书,并缘为奸,盖非一日。此书当修,非其它比。惟是有司供报出于吏手,差互不同,若据凭便修成法,其间私行隐匿,供报漏落,他日复得以肆为奸弊。乞下百司疾速抄录省记与见行条法,责本处职级及当行人吏结罪尽实供报,毋致隐匿。如将来书成之后,辄以漏落事件,却乞申明照会,其当职官吏重作施行。」九年六月,诏权行住修。
二十八日,右丞相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