尚书省法系崇宁间修立,并未尝审订去取,止是引用省记。今乞将崇、观以后至干道八年终重加修缉,并三省通用法、三省枢密院通用法一 修立。」从之。
九年二月六日,右丞相梁克家、参知政事曾怀上《中书门下省 》二卷、《令》二十二卷、《格》一十三卷、《式》一卷、《申明》一卷,《尚书省 》二卷、《令》七卷、《格》二卷、《式》三卷、《申明》二卷,《枢密院 》四卷、《令》二十四卷、《格》十六卷、《申明》二卷,《三省通用 》一卷、《令》五卷、《格》一卷、《式》一卷、《申明》一卷,《三省枢密院通用 》二卷、《令》三卷、《格》一卷、《式》一卷、《申明》三卷,《目录》二十卷,并元修《看详意义》五百册,乞冠以《干道重修逐省院 令格式》为名。从之。
三月二日,臣僚言:「伏见《干道新书》与旧法颇多违戾,访闻六部每遇一事,动辄申请,方能施行。乞令长贰条具,如有未便,即重行删修。」从之。以上《干道会要》。
淳熙元年四月二十八日, 令所言:「吃菜事魔或夜聚晓散,因而传习妖教,州县不行觉察,自当坐罪。缘(系)[条]内令、丞、巡尉、都监、知、通、监司既有分立等第断罪,其后徒党已成者,若(从)[泛]言『命官』,即是(即是)监司、知、通、令、丞等皆合冲替,致无以分别。兼巡尉、都监职专警捕,欲将『命官』字改为『巡尉、都监』字。及于『冲替』字下云『余五百里编管』,不显『余』系是何色目人,所以删去『余』字,却照得条内上文,添入『厢耆等人』四字,在『五百里』字上为文。庶几罪责有以区别。」从之。
十月九日,诏:「六部除刑部许用干道所修《刑名断例》,及司勋许用绍兴编类获盗推赏刑部例,并干道元年四月十八日《措置条例弊事指挥》内立定合引例外,其余并依成法,不得引例。」先是臣僚言:「今之有司既问法之当否,又问例之有无。法既当然,而例或无之,则是皆沮而不行。夫法之当否人所共知,而例之有无多出吏手,往往隐匿其例,以沮坏良法,

甚者俟贿赂既行,乃为具例,为患不一。乞诏有司,应事有在法炯然可行,而未有此例者,不得以无例废法事。」诏下六部看详。至是来上,因有是诏。
二年十二月四日,参知政事龚茂良等上吏部七司法三百卷,诏以《淳熙重修尚书吏部 令格式申明》为名。先是干道五年三月,吏部侍郎周操言:「吏部七司条令,自绍兴以来凡三经修纂。起于天圣七年以后,至绍兴三年七月终成书,目曰《吏部七司法》;自建炎二年八月至绍兴十五年六月终成书,目曰《新吏部七司续降》,自绍兴三年四月〔至〕三十年七月成书,目曰《参附吏部七司法》。上件条令,卷册浩繁。又自绍兴三十年以后,更有隆兴《弊事指挥》及节次申明、续降,散浸于各司之间。乞委六部主管架阁库官置局,依仿旧书,每事编类成门;仍令逐司主令法案画一供具结罪,以凭编类。候 令所修 令毕日,取吏部七司(以)[已]成三书,及今来架阁库官编类绍兴三十年以后指挥、续降,重行删(条)[修],共成一书。」诏从其请。至是来上。时

龚茂良为提举,权吏部尚书蔡(洗)[洸]为详定官,军器监巩湘、宣教郎盖经、儒林郎张季樗、宣教郎曾植、承务郎丁常任、宣教郎军器监主簿乐备、从事郎楼钥并为删定官。诏经修进书详定、删定、兼删定官各转一官,选人改合入官,提举、承受诸司官各转一官;经修不经进提举、同提举官各减三年磨勘,详定、同详定官、删定、兼删定官各减二年磨勘;不经进书承受、主管诸司官各减二年磨勘;本所进书人吏、吏部差到供报手分各转一官资;并本所诸司人兵等,各依例犒设一次。
三年正月十三日, 令所言:「本所近修《吏部七司 尚右》,从龙四色人犯赃许荫补并致仕推恩条,已于内删去犯赃一节,系犯赃人不许荫补。其旁照海行法内第二条与此相关,当时得旨,令照上条删去犯赃一节。今来 令所除将第二条系从龙等四色人既已删去『曾犯赃及』四字,若第二条内『历任有入己赃』字删去外,尚恐引用疑惑。本所今重别看详:中大夫、武功大夫以下条内除依旧法外,仍于『化外人』字下添入『除犯入己赃外』六字,在『听奏乞』字上立文。所有元申前项海行法第二条,乞更不施行。」从之。
三月二十九日,参知政事龚茂良等上《吏部条法总类》四十卷。先是淳熙二年十一月,有诏:「 令所将吏部见行改官、奏荐、磨勘、差注等条法指挥分明编类,别删投进。若一条该载二事以上,即随门类厘析具入。仍冠以《吏部条法总类》为名。」至三年三月五日,详定官蔡洸等言:「除将吏部见今引用条法指挥分类各就门目外,其间有止是吏部具钞状体式之类,及内有将来引用条件,并已于法册内尽行该载讫,今更不重行编类。」至是来上。时龚茂良为提举官,户部尚书蔡洸为详定官,军器监巩湘、宣教郎张季樗、奉议郎曾植、承奉郎丁常任、军器监主簿乐备、宣义郎楼钥、从事郎陆杞为删定官。
四年正月二十三日,诏:「自今春秋颁降进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