雄等上《淳熙条法事类》四百二十卷、《目录》二卷。先是淳熙六年二月十六日,都省言,海行新法凡五千余条,检阅之际,难以备见。诏 令所将见行 、令、格、式、申明,体仿《吏部七司条法总类》,随事分门修纂,别为一书。若数

事共条,即随门厘入。仍冠以《淳熙条法事类》为名。至是书成上之。时赵雄为提举,参知政事钱良臣同提举,权户部侍郎陈岘为详定官,大理卿贾选同详定,刑部郎中潘景珪、儒林郎奚商衡、承直郎任洙、奉议郎郭明复、迪功郎李友直、承直郎(刑)[邢]绅为删定官。诏依淳熙六年进书体例推恩。
八年六月十九日,诏:「淳熙重修吏部 、令、格、式、申明既已颁行,其旧条难为杂用。自今如有疑惑,可申尚书省取旨。」先是吏部侍郎赵汝愚言:「昨降指挥,令 令所将《绍兴吏部七司法》、《吏部七司续降》,《参附吏部七司法》三书,又取自绍兴三十年以后至淳熙元年终节次续降,及集议弊事指挥,重修吏部七司 令格式。至淳熙二年书成。除是年正月以后指挥合作后 遵用外,自淳熙元年十二月终以前申请指挥自不合行用。然 令之文简而深,请奏之辞详而备,居官者既未能精通法意,遂复取已行之例,用为据依,故吏因得并绿为奸。望委本部主管架阁文字官尽取建炎以来逐选见存指挥,分明编类成沓,付本选长贰郎官,参照《新书》重行考定。取于《新书》别无抵牾者,编类成册进呈,取自裁断,存留照用外,其余尽行删削,自今法案不许引用。」至是书成,故有是诏。
十年三月二十三日,诏 令所将干道七年及淳熙三年所降违限不投税告赏指挥并与刊除,自今专一遵守淳熙新法。先是干道七年指挥:以物产一半没官,一半(允)[充]赏。淳熙三年指挥则以所告物全给告人。后来淳熙新法所载:违限不投税者,三分物产,以一分没官,而告人只以没官之物一半充赏。是告人之赏乃六分之中给其一也。缘新法与续降既许并行,故有司承用之际,或得容心,奸吏舞文,因例为市。至是臣僚请削去续降,当专一遵守淳熙新法,故有是命。
九月二十五日,详定一司 令所删定官莫叔光言:「《淳熙新书》所修者止于干道四年,其干道五年正月以后至淳熙七年六月以前所降指挥并未铨次。今因淳熙(命)[新]书之名,莫敢引用。乞申饬四方,使考首篇所载指挥,明知续降不曾冲改《新书》所已修者,自以《条法》为断;《新书》所未入者,自据指挥而行。」从之。
十一年五月一日, 令所上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以后、淳熙十年十二月以前宽恤事件成书,凡三百卷。
十月二十七日, 令所看详:「臣僚奏:《绍兴 》节文,『诸因事呼万岁者徒二年,其不因事者杖一百』。绍兴五年刑部看详,乞将因事到官,实负冤(仰)[抑],官司欲加刑禁,避怕一时锻炼辄呼者,依不因事法。干道敕于『不因事者杖一百』之下注云:『虽因事到官,实负冤(仰)[抑],避免刑禁而辄呼者同。』研究前项看详及补注,其于裁酌轻重,切当事情。今淳熙复位敕止

云『诸辄呼万岁者徒二年』,所有绍兴 及刑部看详二项悉皆删(者)[去],不复区别。乞下 令所遵用旧法及已看详事理施行。本所今重别参酌改修:『诸辄呼万岁者徒二年,兵级配本城,再犯配五百里。若因怨嫌者,诸军对本本人依阶级法本人:疑有误。,余人对本辖官配本城。其实负冤抑者杖一百。』诏令刑部遍牒。」从之。
十三年十月六日,臣僚言:「吏部《尚书左右选通用令》:『冒亲被荫自陈,听改正。虽已经升改,仍依初补法。』与《考功承务郎以上使臣通用令》:『命官妄冒奏授(注谓奏孙作男之类),已陈首改正者,与通理前任未经磨勘年月,仍添展二年。』二条自相抵牾。乞下有司详议。」吏、刑部长贰看详:「《尚书左右选令》内虽说冒亲被荫,不曾开说如何伪冒。今欲于『被荫』字下添入注文『谓奏孙作男之类』七字。《尚书考功令》内『已陈首改正者』下文有『与通理前任未经磨勘年月,仍添展二年,以后依常例不理为过犯』二十六字,欲令删去,却添入『虽已经升改磨勘,其以前历过年月并不许收使,仍依初补法』二十四字。庶几法令归一,不致抵牾。乞下 令所详定,重行修立成法。」从之。
同日,臣僚言:「《刑部法》:诸官司失入死罪,其首后及录问、审问官定罪各有等差。而《考功令》:诸历任曾失入死罪,未决者两该磨勘,已决者三该磨勘。一 施行,初不分别推勘官、审问、录问官。乞令有司将《考功》失入官磨勘一节,以《刑部法》为比,审问、录问官比推勘官稍为等降。」吏、刑部长贰看详:「《刑部法》各已该载分别首从,推勘、审问、录问官等降不同。惟《考功令》通说曾失入死罪,不曾分别。今欲于《考功令》内『曾失入死罪』字下添入注文『谓推勘官』四字,即与审问、录问官稍分等降,庶几于《刑部法》不相抵牾。乞下 令所修立成法。」从之。
十四年三月十八日,中书舍人、兼详定一司 令陈居仁言:「乞下 令所取祖宗免役旧法,并户部取括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