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卖。」从之。
五月二十四日,江淮荆浙等路制置发运司言:「官员躬亲捕获私盐,累及一万斤至十万斤,等第推赏。未获犯人者,以三比一;差人比获者,以三之半比一,内产盐地分获私盐,须四分中获一分,犯人方得比折。」从之。
六月九日,江淮等路发运使吴居厚言:「淮南岁月盐,委逐州通判专催促买纳,支还价值,申陈利

害,检察奸弊,仍上下半年遍诣管下仓场提举。如任内敷足额数,从本司别委官审覆奏乞,减一年磨勘;若比额亏及一厘以上,坐罪有差,止展一年磨勘。」从之。
十月四日,户部言:「欲依都省札子:应陕西路军兵廪钱,取情愿许半给盐钞。」又言:「欲依河东转运司所乞,据本路管下铺户盐额或多寡未均,并听本司相度,随聚落均定鬻卖。」从之。
十一月二日,陕西制置解盐使孙路请禁止河中府虞乡、华州蒲城两县人户煎硝。都大提举成都府利州陕西等路茶事司相度,私硝颇与解盐相类,味苦而冷,堪用入盐。请应煎成到硝可以乱盐者原书天头注云:「到一作都」。,并依私盐法。户部请减一等断罪,其告捕给赏,并依捕获私盐法。从之。
十二月二十四日,诏(令)[今]后应有合支末盐钱,并依元丰年条例,虽奉特旨,并许榷货务执奏。
元符元年四月十一日,诏京西路官自卖盐及应缘申请指挥勿行。
十月一日,三省言:「解州盐池为水冲注,盐数少损,民间阙用。欲河中府解州诸小池盐、同华等州私土盐、阶州石盐、通远军岷州官井监盐,并听与解盐于陕西路出卖。」从之。
十七日,诏:「通行京东、河北盐入解盐地分,指挥方下,小民未请引便行兴贩。见令大理寺根勘并特放,自今须经官出引贩卖。」
二年九月二十五日,诏差陕西转运副使兼制置解盐使王博相度盐池,开河并修月堰。
闰九月十一日,右司郎中徐彦孚言:「去年盐

池被水,盖因涑水河、姚暹渠、樊家堰、小池等处人户盗决南岸,使水入池,缘涑水河、姚暹渠两处堤岸并更有小樊家堰,自来止委逐县尉管认巡视,缘盐池周围阔远,今欲乞更添兵士一百人,小使臣一员,令分视堤岸。」从之。
十月二十二日,工部侍郎张商英言:「乞就差成都、梓州路讲画官句仲甫措置,专切管干兴煎东、西两盐井。」从之。
元符三年十月二十八日,徽宗即位、未改元。崇仪使林豫奏:「伏见周初榷河北盐,犯者辄死,犹不能禁。世宗幸河北,父老遮道泣诉,乞以盐课均之两税。世宗定从其请定:疑误。,今两税盐钱是也。嘉佑中,三司使王拱辰奏请复榷,仁祖用张方平言罢之,父老迎诏于澶州,为佛老会者七日,刻诏书于北京。其人情利害可见。今议者辄欲变更,非唯所收净利未必能敷前日税额,又沿边诸郡之盐或至自契丹,今既榷之,则虏盐益售,恐生边隙。倘罢今日之禁,一切仍旧,则一举而获数利。」诏户部看详以闻。其后建中靖国元年十月一日,给事中上官均言:「河北自来非榷盐地分,嘉佑中,三司使王拱辰乞本路榷盐,仁宗皇帝降手诏曰:『朕不欲河北军民徙食贵盐。』诏下北京,父老感泣,至今碑刻诏文具在。绍圣四年,宣德郎窦讷奏请榷盐,是时讷妻父宰相章惇遂行其请,已及三年。臣近缘使事,经由河北州县,官吏皆谓榷盐以来,官中获利甚少,而民食贵盐,被刑责,为害甚

大。又河北系黄河流行、人使经由道路,每年人户应副工役,比他处尤为劳费。昨因河流决溢,累年饥荒,民益重困。愿陛下深饬有司,考究利害,循守仁宗诏旨,罢去禁榷,赡养贫乏,宁固根本。」诏送三省。
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正月一日,江淮荆浙发运副使黄实奏:「六路州军减价卖盐,课利增羡,乞除旧额外,其添买之数量增本钱。」从之。
二十九日,户部言:「六路转运司每年盐额钱,淮南二十七万七千余贯,两浙二十万一千余贯,湖南四十五万余贯,湖北五十九万一千余贯,江东一十八万九千贯,江西三十万五千余贯,自绍圣三年至今,驱磨未毕,逐路乞量行拨还。」诏元符三年分合得额钱,令提举司拨还一半,余候驱磨毕取旨。
五月六日,陕西转运副使兼制置解盐使孙杰奏:「准朝旨相度措置盐池到解州。据知州辛琮呈贾瓦池盐、圆池漫生盐样,臣于二十四日同辛琮等诣五小池检视贾瓦、圆池,有上件盐实原书天头注云:「实一作宝」。,土俗称为瑞盐,臣已指挥本州岛郡官雇人收采。今据本州岛状:自四月二十四日至五月四日终,收到盐五百二十席一百七十斤,计一十万四千五百七十斤,其盐光白,味咸可食,乞行出卖。所有二池盐样各一十斤,随状进呈。」
崇宁元年七月十二日,太府少卿郑仅言:「看详管句东南般运盐事李岐欲于见卖盐每斤增一文,以备脚剩之费,有害末盐钞法。」诏勿行。
八月五日,户部言:「太府寺申:自来解盐钞用商、虢州、

河中府等处一钞纸印造,于钞法系关防揩擦交引库,近乞于东南出纸州军造一等(抄)[钞]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