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率皆引例,以决重轻。往往出于堂吏之手,则天子威权悉制于例,非祖宗独断之意也。」由是言之,守法不谨而牵于用例,非一日矣。绍兴四年,常因权吏部侍郎胡交修等奏:无条例者酌情裁决,谓以例决事,吏部最为繁多。盖深虑人吏(之)隐(慝)[匿]之弊,而《圣政》史臣所谓稍知任人之重,而救吏强之弊也。九年,御史中丞勾龙如渊抗论,谓:「艺祖受命之初,睿断英发,动以便宜从事,而法令

之在天下,何其简也!累圣相承,讲求备具,凡载在官府者,有嘉佑、熙丰、政和 令。陛下即位以来,有绍兴令,本末相参,纤悉备具,凡人情有疑而事之难决者,揆之于法,鲜不在焉。粤自艰难以来,有权一时之宜而行之者,有朝廷一时特达而行者,有出州县一时利害而申明者,有出百司庶府一时务为人情而不恤后患者。事既一行,遂引为例,而法令之外,又杂例而行,始不胜其繁矣。夫例之为害有四:法令已繁而复援例,是非丛扰,不知所出,一害也。其始有司所行,本非得已,互相攀引,取若探囊,而官日增,费日广,赏日滥,二害也。吏人私自记录,随事而售。甲理会某事,则曰有某例;乙理会某事,则曰有某例。既得此例而诉之也,所偿或不如所欲,则又持他例之不可者白之官,曰某例虽可用,然有某例以冲之。吏强官弱,贿赂公行,三害也。甲令所载,本有定法,或缘官司特行一事,后来循吏,置法用吏,四害也。欲望特降指挥,将官司应干行过旧例,委官搜检,并行架阁;并吏人私所纪录者,限十日许令首纳,尽行烧毁。仍明饬有司,今后一切依法令从事,而诉事之人敢辄引例者,官员徒一年,百姓杖一百科断。」并亦深有见于用例之弊,不容以不革也。干道元年五月诏告天下,以旁缘出入引例为弊,失刑政之中,其刑部大理寺例册令封 架阁,更不引用矣。二年又谕执政:「当谨法令,毋

创例害法。」臣以斯言推之,则当时之事必无牵制于例之患。诿曰久用之例不容尽废也,亦决不至听其出没变化于吏胥之手矣。
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抑戚里思战士不以私恩废公法

抑戚里思战士不以私恩废公法
六年五月,户部论潘永思添破食钱不应格法,上曰:「若于法不可,亦无如之何。」谓不便民之事不去,申严无益。
七年十(日)[月],上曰:「昨日降出刘瑜论十事,皆民间疾(若)[苦],可择其当行者行。」于是〔赵〕鼎等曰:「所论皆善,然役法今已详密,当申严行下。」上曰:「止申严未必济事,须去其不便于民者为害。」
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立法不贵太重而贵力行

立法不贵太重而贵力行
十四年正月,进呈杨存中乞刺本军未刺字人,以防诸处互相召置,仍乞严行约束。秦桧奏:「旧有二法:一、召别军人,并行军法。此太重难行。一、立赏许人告,犯人请给,计赃坐罪,将校佐取旨。乞依此施行。」上曰:「甚好,立法不贵太重,而贵必行。法必行,则人莫敢犯矣。」《圣政》史臣曰:王者明以法示人,使人知避,而不敢犯也。且人有不幸而罹于法,王者往往有所不忍,而法遂不行焉,何也 是太重之过也。夫欲重则必难行,欲行则不必重。设之太重,而行之不顾,此惟商鞅能之,圣人不能也。
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谓法令奉行不虔申严无益

谓法令奉行不虔申严无益
二十四年三月,进呈臣僚上言:州县不依法实时过割税租,有害于民事。有司供到见行条法指挥,命申严行下。上因言:「法令固在,如官吏奉行不虔,虽申严行下,终亦无益。为知州者,须更历民事、通晓

利病者为之。」因命监司以时检察,有不如令,按(刻)[劾]以闻。
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用法之公

用法之公
绍兴三十二年八月乙丑,诏:文州刺史、知合门事孟思恭奉使受赂,可罢见任。辛未,谏议大夫任古奏:「思恭奉使受赂,而朝廷不能正其典刑,止罢见任。夫人之有过而不能治,在国法为可废;国之有法而不能施,在朝廷为可羞。而道路之言,以谓其弊滋久,动则窒碍。若其果然,愿陛下澄源塞流,使斯辇贪利败国之心潜销于冥冥之中,则专对于外,可以无辱命之忧。」乃降授武功大夫、吉州刺史。
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给舍缴论王继先经赦恩法并用

给舍缴论王继先经赦恩法并用
九月,给事中金安节等奏:「奉圣旨,福州居住致仕王继先已经大赦,可令任便居住。臣窃以圣人用法,常以天下为心,罪之宥之,一用公议。王继先罪恶稔积, 情久愤,太上皇帝用公议逐之,天下称快。原其罪状,当屏遐裔,而近居闽中,为幸已大。曾几何时,遽用恩赦,许其从便,殊骇物听。欲乞寝罢令任便居住指挥。」诏:「王继先依赦任便居住,不得辄至行在。」《圣政》史臣曰:圣人之治天下,恩与法并用,而后可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