相维于无穷。盖偏于法,则无以开天下自(幸)[新]之路;而偏于恩,则无以杜天下侥幸之门。诸葛亮曰:「吾今威之以法,法行则知恩。」二者未尝(便)[使]之偏胜而已。王继先罪恶稔积,太上以公议逐之,此法也;寿皇登极,引大宥之文许之从便,此恩也。而给舍犹以为未厌公议。于是裁之以圣断曰:「王继

先依赦任便居住,不得辄至行在。」一以开其自新之路,使之知朝廷之恩;一以杜其侥幸之门,使之不敢玩朝廷之法。御天下之道,至是无余蕴矣。
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责守法惩依违

责守法惩依违
隆兴元年四月,诏有司:「所行事件并遵依祖宗条法及绍兴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指挥,更不得引例及称疑似,取自朝廷指挥。如敢违戾,官司重作施行。」先是绍兴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,因臣僚上言:「乞诏三省大臣,凡四方奏请送有司,令各以成法来上;其不以实而依违迁就者,主典科违制之罪,长吏以不职免所居官。台谏常切觉察。」得旨依奏,令三省六曹遵守。至是臣僚复论吏舞文曲说,检会元敕奏上,故有是命。
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用法不用例晓告天下

用法不用例晓告天下
干道元年五月,诏:「法令禁奸,理宜画一。比年(一)[以]来,旁缘出入,引例为弊,殊失刑政之中。应今后犯罪者,有司并据情 ,直引条法定断,更不奏裁。内刑名有疑,令刑部、大理寺看详,指定闻奏。永为常法,仍行下诸路遵守施行。其刑部、大理寺见引用例册,令封 架阁,更不引用。仰刑部遍牒诸州,大字出榜晓谕。」
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旧无条法之事不可创

旧无条法之事不可创
辅臣奏:「昨日传旨,询(门)[问]医官换授事。吏部供:并无条法,惟有王继先以特恩换授。」上曰:「伎术官自是不许换授。」洪适等奏:「陛下欲推恩一小臣,亦须问法。」上曰:「正恐批出,又不可行。旧有条法之事岂可创 卿等亦当如此。」适等奏:「陛下如此遵守法

度,臣等岂敢轻违三尺 」《宝训》
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谕执政毋创例以害法

谕执政毋创例以害法
二年四月,上谕执政:「卿等当谨法令,无创例以害法。如胥辈兼局之类,切不可放行。」
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欲增宫人俸顾禄令不可而止

欲增宫人俸顾禄令不可而止
八月,进呈内东门司申:内人红霞帔韩七娘得旨转郡夫人,依外命妇支给请受。据户部供,除红霞帔逐月有请受外,外命妇郡夫人即无《禄令》。魏杞等奏:「岂有加封而反无请俸者 」上曰:「《禄令》如此,朕不欲破例。此事且已,朕禁中自理会也。」《圣政》(使)[史]臣曰:寿皇圣帝欲为一宫人增俸,顾《禄令》不可而止,则其重爵禄、守法令之意可以类推矣。
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谓言事未必尽知利害便欲更张

谓言事未必尽知利害便欲更张
六年八月,吕游问进对,论祖宗成法。上曰:「言事〔者〕未必尽知利害,便欲更张。」「六年」以下原脱,据原稿眉批补。按此条亦见《中兴两朝圣政》卷四九。
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亲定干道新书

亲定干道新书
十月,礼部尚书刘章进对奏:「臣闻李德林在隋开皇初与修 令「修」下原衍「政」字,据《中兴两朝圣政》卷四九删。。时有苏威者每欲易其条目,德林请于朝,谓欲有更张者当以军法从事。夫法之弊也故修之,修之而未必皆当,与众共议之可也,乃欲胁以军法,其亦不仁甚矣。仰惟陛下清明远览,命官取新旧法并前后 旨,缉而修之。越岁书成,反复参订,乃以奏御,而丙夜之观尤为详悉。其间有未便于人情,未安于圣心者,莫不朱黄识之,还以下谕,俾疏奏以闻。稍或可疑,必加改定,然后颁行。欲望播告中外,惟《新书》是遵。」上曰:「朕已自看一遍,亦异乎隋高祖之事矣。」于是诏从之。《圣政》(使)[史]臣曰:法之未成也,议之贵乎详;法之既成也,守之贵乎坚。故今日议法之详,所以为异日

守法之地也。议论讲明,一或不审,异日虽欲信而必行之,有不可得矣。《干道新书》卷帙(而)[不]为不多,而寿皇丙夜遍览弗倦,朱黄识之,多所改定,而后颁行。议法之详如此,所以为万世法。
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祖宗法度

祖宗法度
七年二月,侍讲张(拭)[栻]轮对奏:「本朝治体,忠厚仁信为本。」因及熙丰、元符大臣。上曰:「祖宗法度,乃是家法,熙丰之后不合改变耳不:原作「人」,据《中兴两朝圣政》卷五○改。。」
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改法宜审于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