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年上元节,罢观灯,以上不豫故也。先是中书省言:「上元节欲景灵宫、万寿观神御殿排设张乐,开诸宫观寺院五日,然灯作乐,及不禁夜,不御宣德门,诸乐艺人赐物依旧给。」从之。
哲宗元佑元年、二年谅闇。三年正月十四日,以阴雪,罢上元节游幸。
四年正月十四日,御宣德门,召从臣观灯。
绍圣元年、二年,宣仁圣烈皇后丧。
徽宗建中靖国元年、崇宁元年谅闇。
崇宁五年正月十一日,以彗星现于西方,大赦天下,避正殿,减常膳,元夕不御楼。
大观二年十一月十二日,诏:「来岁上元节,以〔大〕行皇后园陵礼毕,所有御楼观灯可罢,唯幸宫观烧香,为民祈福。斋殿不作乐,止宣臣僚坐,赐茶。开宫观寺院,不禁夜,放庶士烧香,许民间点照点照:疑有误。。」
政和三年正月十一日,诏放灯五日,自二十一日为始。先是以秦兖国大长公主之丧,降旨更不观灯。太宰、兼门下侍郎何执中奏:「祖宗朝曾展观灯日数,而近年因雪亦曾展日。欲乞特展放灯日,以尽众庶欢欣傒望之意。」乃有是诏。
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○ 三元灯 中元灯

中元灯
宋太祖建隆三年七月四日,诏禁诸州中元张灯。六年七月中元节,诏京城张灯三夜。其夕,帝御东华门楼,召

近臣宴饮,夜分而罢。正门不设灯山,余如上元之制。自是遂以为例。开宝四年七月中元节,京城张灯,车驾不出临观。五年中元节亦然。太宗太平兴国二年七月中元节,御东角楼观灯,赐从官宴饮。三年七月中元节,诏有司于淮海国王府前设灯棚,陈妓乐女舞。是时钱俶始来朝故也。四年中元节,犹在师行,罢张灯。六年七月中元节,不观灯。端拱二年七月中元节,不观灯,以彗星见故也。淳化元年,中元、下元张灯。
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○ 三元灯 下元灯

下元灯
宋太宗太平兴国五年九月十八日,诏开封府:下元日依中元例张灯三夜。雍熙二年十月下元节,张灯,赐近臣宴于枢密使王显第。夜分,命中使以御制诗一章赐之。三年下元亦然。其后每灯夕,皆命中书、枢密分往大寺观焚香讫,就寺中赐会。四年十月下元节,不观灯,时十五日以干明节大宴,故罢之。端拱元年下元,亦以十日大宴罢观灯。端拱二年十月下元,不观灯,以旱故也。淳化元年六月三日,诏罢中元、下元张灯,遂为故事,自此始也。
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,诏天庆节听京城燃灯一昼夜,皇城四面诸城门不设灯山外,余并同上元例。
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内降再任以不应法而止

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

守法按此一卷实非《会要》之文,不知录自何书。其中摘引高宗孝宗严于守法之三十事,大抵出自两朝《圣政》(核对今存之《中兴两朝圣政》可见),间有引录两朝《宝训》者。其中两处有「臣升之释曰」,知为升之所辑,然亦未详为何人。
内降再任以不应法而止
建炎四年九月,内降:监御厨潘缜特令再任。三省检会,缜系添差,法不当再任。宰臣奏:「如欲令再任,当降特旨更添差一次。」上曰:「既不合再任,则不须与。若更添差,则人得以援例,而废法矣。」
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不以戚里有过而废法

不以戚里有过而废法
绍兴元年十月,进呈推勘伪告身文字,事连潘永思潘永思:原作「潘思永」,据《宋史》卷四六五《外戚传》乙正。以下并同。,上曰:「永思虽戚里,即有过,安可废法 」于是令罢合门职事,就逮。秦桧退而孍曰:「卓哉此举」!《圣政》
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以中制法则法行

以中制法则法行
三年,上谓吕颐浩曰:「为法不

可过有轻重,然后可以必行,而人不能犯。太重则法不行,太轻则不禁奸。朕尝语徐俯:异时宫中有所禁,切令之曰『必行军法』,而犯者不止。朕深惟其理,但以常法处之,后更无犯者。乃知先王立法,贵在中制,所以决可行也。」
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六曹以例决事

六曹以例决事
四年八月,权吏部侍郎胡交修等奏:「契勘近降细务指挥,内一项:『六曹长贰以其事治,有条者以条决之,无条者以例决之,无条例者酌情裁决。』夫以例决事,吏部最为繁多。因事旋行检例,深恐人吏隐匿作弊。与七司各置例册「与」疑当作「乞」。,凡 札、批状、指挥可以为例者编之,令法司收掌,以待检阅。」诏依之。臣升之释曰:庆历三年,富弼谓:「近年纪纲甚紊,随事变更,两府执守,便为常例,施于天下,咸以为非。而朝廷安然奉行,不思 革。」盖不务谨守成宪,而凡事许以援例。兹顽弊所由生,而弼之所深虑也。吕源《增释 总论》谓:「景佑亲政,小大之臣不能丕变。朝廷命令之地,刑赏之施,合取进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