者。
  並應撿彼論。
  章。諸小乘計至所有二諦者。
  此難意云。今此四宗。漢地謂立四類宗中。初是有宗。次是經部。餘之十八部四宗不收。豈可世尊懸為漢地二種小乘。明其二諦。不明餘之十八部耶。佛所說教通諸域故。不應唯大唐而釋。
  章。體用離合者。
  語相二用。合名一用。
  章。唯非真中後二者。
  除勝義勝義及二空也。
  章。二聖諦者。
  即是四真四俗諦也。聖者本總名聖諦。
  章。單重二觀者。
  前之七諦單四諦觀。後七諦者重四諦觀。應知應斷應證。如次重觀前之愛味等故。或云前三單觀。後之四種名為重觀。重觀四諦。
  章。菩薩四諦第三俗等者。
  雖菩薩作然安立而作四故。故第二第三收文云。第四俗收等者。雖作四諦。依於言詮而顯於旨。不違二空。二空不同二乘觀苦等法定空。為於苦觀之非不苦。所以亦得第四俗收。
  章。說有極善至有何別者。
  舉事而答。極善定至相縳猶在於決擇分。縳未遣。若能治心已下。立理。思之可知。
  章。於勝法中世間所成等者。
  即世間勝義。舉此等餘。或可四勝義中三亦得名世間成。今觀文意不及初解。

  四大種章(卷第三本)

  章。相名及生智二事所收者。
  三中除名。為此四大非能詮故。言正智者。智所緣故名正智也。今可說之名所詮故。應名中攝。答。五法之中有為無漏唯只正智。無漏四大若非。正智何法所收。故約所緣名為正智。有漏之中有相等故。不約詮云。名收也。問。名既不攝。何得舉耶。答。分別如如決定不攝。故不舉之。名在亦攝。故舉簡之。
  章。一為所依故者。
  共所造所依也。
  章。體性廣故者。
  四體寬遍一切法也。
  章。形相大故者。
  四體相狀而寬大也。
  章。別名可解者。
  地即大種。持業為名。餘者准知。
  章。外穀麥等望牙等者。
  牙色約次。因等約潤。未分生引也。即等麥中所有四大。望自麥色。亦為穀等。因麥色亦有所造色故。餘者准知。
  章。三攝受因至攝受故者。
  非是士夫之士用。即俱無間等士用也。
  章。四引發因者。
  即能造所造色也。或同時或異時引。俱得。
  章。引彼同類及自性故者。
  乃能造所造俱是色。故名同類。能造彼所造觸。故名引自性。同名觸故。前通五廣。後望別約。有云。但是無記性。非是同能造也。以與所造別故。自性即是引自同願能也。此理然。今說能造與所造為因。能造引能造豈得言與所造為因耶。
  章。霜雹等而為因者。
  故知霜中有四大。與彼黃葉所造為因。相違之因。
  章。亦通相名造義者。
  即取觀待為因。
  章。有觀待色又為以因者。
  據相觀所造以為能造因。
  章。律不律儀至為此二故者。
  即律儀等無表之色。與彼所招異熟等中所有四大而為因也。此即無表潤位分別生引也。
  章。以霜等中大同聚色望所攝故者。
  與霜四大同一聚中所有造色。與彼所生黃色四大為因。
  章。除引發至異類色故者。
  能造為異類。
  章。能作因差別亦者。
  能作因寬。依能作因成六因。
  章。攝大乘論依緣明六因者。
  緣上脫因。彼論依因緣明六因故。
  章。種望現行至而共辨因者。
  心.心所法名為能作。今說心種名為能作因。能作之因依主釋。同字錯。應是得字。
  章。俱有因亦爾者。
  同彼能作。亦取種子俱有法之因正現行法。名俱有故。
  章。相應因至為應者。
  亦同能作。若是有宗。此三種因並持業釋。
  章。能招他果名異熟因者。
  又種子別也。
  章。能與煩惱至五門起者。
  貪等煩惱名為遍計。遍五門者。釋行名。今說貪種名遍計。亦依主釋。今此攝論所明六因。與常途別。此唯約種別六因也。
  章。唯識等說種望現非大造者。
  今明造義。種子望現更非造義。今不依攝論六因明於造義。
  章。二同類因者。
  能造所造俱是色故。
  章。論下至非現唯者。
  唯識下云。種望種子為同類因。據一邊說。非現相不名同類。故能所得有此因。
  章。非是同得一果義故者。
  不同小乘同得一果名俱有因。具如彼說。大小四相為俱有因同得一果。今者但與俱法為因。非必要須同得果也。
  章。此說同世非別世等者。
  縱牽引因正造作用。必同世也。以前但有此義。
  章。有漏無漏至如別章說者。
  此等皆約疎相望。說九所色即是有漏造無漏也。善等性相起為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