>  答。因明疏云。凡因明法能所立中。若有簡別便無過失。若自比量。以自許言簡。顯自許之言。無他隨一等過。若他比量。汝執等言簡。無違宗等失。若共比量。以真故言簡。無自教等失。隨其所應各有標簡。此比量中有所簡別。故無諸過。
  問。且真故言。簡何過也。
  答。簡世間相違。
  問。世間有幾。
  答。有二世間。
  何者為二。
  答。一學者世間。二非學者世間。
  請別簡之。
  答。言真故者。明依勝義。不依世俗。故不違於非學者世間文。顯依大乘殊勝義立。非依小乘。亦不違於阿含等教。色離識有。亦不違於小乘學者世間之失。
  問。真故已知。極成簡何。
  答。簡自他不極成者。
  請示。
  答。疏云諸小乘說最後身菩薩染汙諸色。一切佛有漏之色。若立為唯識。便有一分自所別不成。亦有一分違宗之失。此是他法。自不許者。
  問。何者自法他不許邪。
  答。疏云大乘宗說十方佛色。及佛無漏色。他小乘宗不許有故。立為唯識。有他一分所別不成。其此二因。皆有隨一一分所依不成。說極成言為簡於此。今者立二所餘兩家共許諸色為唯識故。
  問。因云初三攝者。何為初三。
  答。顯十八界六三之中初三所攝。不爾。便有不定違宗。若不言初三攝。但言眼所不攝故。便有不定。排不定云。言極成之色。為如眼識眼所不攝故定不離眼識。為如五三眼所不攝。極成之色定離眼識。若許五三眼所不攝故亦不離識。便違自宗。為揀此過言初三攝。
  問。眼所不攝復揀何過。
  答。疏云此眼所不攝言。亦揀不定。為不言眼所不攝。但言初三攝故。作不定云。言極成之色。為如眼識初三攝故定不離眼識。為如眼根初三攝故非定不離眼識。
  問。言非定不離眼識者。何不言定離眼識邪。
  答。疏云由大乘師說彼眼根。非定一向離識。故此不定云非定不離眼識。不得說言定離眼識。
  問。自許之言。揀何過邪。
  答。疏云為遮有法差別相違過。故言自許。非顯極成之色初三攝眼所不攝。他所不成。唯自所許。且寄在因中防彼過故。
  請示行相。
  答。疏云謂真故極成色是有法自相。定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色是有法差別。立者意許是不離眼識色。外人遂作有法差別相違言。汝立不離眼識色。舉得同喻眼識却非是不離眼識色。闕第二相。一向難同歸異。因於異轉。闕第三相。既然雙闕。因家後二相一向翻成歒者宗。能令立者宗成相違。不改先因。立能違量。(同伸一有法云)真故極成色。(後陳定相翻云)非是不離眼識色。此翻前陳意許也。(不改先因云)初三攝眼所不攝故。(番異作同云)猶如眼識。為遮此過。故言自許。與彼能違量上作不定言。極成之色為如眼識初三攝眼所不攝故非是不離眼識色。為如自許他方佛等色初三攝眼所不攝故是不離眼識色。若因不言自許即不得以他方佛色而為不定。此言便有隨一過。汝能違量既有此過。非真能破。凡顯他過。必無自非。成真能立。必無似故。明前所立無有有法差別相違。故言自許。外人見說山河大地唯是一心。來敵之云。無情成佛。我終不信。
  今問彼云。汝依何意便云無情不得成佛。
  彼答之云。無情不會修行。所以不得成佛。
  應問彼云何者是修行。
  彼答之云。六度萬行。入禪作觀。說法度生。此是修行。
  應更問云。如是修行。八識之中何識能耳。
  答。唯第六識。
  問。餘七何非。
  答。第八唯無記。前五雖通善。一向無觀智。第七唯執我。故修行者唯第六識。
  應問彼曰。餘七成佛否。
  答曰成佛。
  難曰。餘七不修行。如何得成佛。
  先順例云。餘七不修行。餘七得成佛。無情不修行。無情應成佛。却翻例云。無情不修行無情不成佛。餘七不修行餘七不成佛。應立量云。餘七是有法。應不成佛宗。不修行故因。如無情喻。無情是有法。應成佛宗。不修行故因。如餘七喻。彼來救云。餘七雖無觀智不能修行。六修行時。為助伴故。亦得成佛。
  問。如何助伴。
  答。六修行時眼觀善色。耳聞善聲等。助成心事名為助伴。應例彼云。六修行時。無情亦為助伴。且如布施象馬車乘國城妻子七寶等物。豈非無情為助伴乎。量云。餘七是有法。不得成佛宗。修行助伴故因。如無情喻。無情是有法。應得成佛。修行助伴故。如餘七。彼復救云。餘七雖不修行。是有情故亦得成佛。
  難曰。若爾。闡提之人亦不修行。是有情故。應得成佛。
  量云。闡提是有法。應得成佛。雖不修行是有情故。如餘七識。彼又救云。心法有緣慮。所以得成佛。無情無緣慮。是故不成佛。
  難曰。闡提心法有緣慮。亦應得成佛。
  量云。闡提心是有法。應得成佛。有緣慮故。如大乘心。大乘心是有法。不得成佛。有緣慮故。如闡提心。彼又救云。佛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