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心自有故。前尚判為界外之色。豈全外來。大論下。釋疑。恐不解論。引而申之。故云借外。
  若通明下。縱而辨別。通明觀後。容可緣外背捨八色。故不同之。復次菩薩下。菩薩縱發。尚具諸度。何況八色。故云隨心即成。此以通別菩薩為況。文列六度。初檀可見。尸中略出三戒。害彼下。煞。引物下。盜。欺詐下。妄。乃至慧中云不生不滅。知不是藏。一切下。通具諸法。道品是慧。如快馬等者。譬勝處心。
  是時下。勝處功能。觀為妙境。多入五品。因茲入住。故云近池。
  齊此等者。且明分齊。亦得等者。如前破舊不曉論旨者是。
  次明慈定。初中云得解者。寄修辨發。准教則善。成就名解。所緣有三者。謂怨親中人。約處即是廣大無量十方。三人俱上。樂名成就。諸經論中具有修相。修相者何。謂怨親各三。并中成七。樂分三品。初從上親以對下樂。如是漸增。上親中樂。中親下樂。乃至上怨得上上樂。又遍十方名慈成相。悲喜亦然。唯捨從中人以為初觀。次怨。次親。怨從上品。親從下品。皆先易故。隱沒等者。唯根本禪內外俱隱。及內外皆不隱。餘皆不隱。因緣已下。一切悉然。
  釋觀支中。云或得人中天上樂者。婆沙中問。與何處樂。答有說三禪樂中勝故。有說四事已曾得故。此名同等者。諸淨禪中皆有初禪。支觸名同。樂味則別。
  若發等者。寄修辨功。梵民為梵眾。臣為梵輔。婆沙問。梵福云何。答。有云一切眾生福。有云輪王福。如是釋王乃至梵王。有云除近佛菩薩。餘一切人福。佛或時等者。婆沙所列具如今文。當知小乘亦具二說。
  從菩薩下。明大乘中處處皆有。婆沙中問。餘三無量心何故在無色。答。彌勒始知。
  從若先得下。明二禪已上發得慈定。但云根本則總収之。亦應明位及判大小等。
  若依特勝下。次依淨禪。發慈定中云是一邊者。定相既別。或可俱時。或可前後。故云一邊。不淨取等者。破壞違樂。慈定不成。雖無下。答。雖順涅槃。與法緣合。此因通難。一往答之。無漏法似涅槃故。以對法緣。
  問慈緣眾生等者。二義相違。云何相發。答意者。定法難思。唯當仰信。大乘尚六俱發互發。何須致疑。慈定亦能下。作莊嚴釋。何但相發莊嚴。更美慈心。既爾。餘三例然。或互相發。此之四字明大小不淨發於慈心。今文存略。言相發者。語雖兼前。今文正明不淨發慈。餘三無量心者。准慈心說。
  若四無量下。判漏無漏。即從所依以辨能依。因緣等者。明慈定所依。所依既多。能依隨轉。次譬者。譬所依多。能依即多。譬有二意。初譬法體深廣。次譬法妙難思。次合中。初正合慈。次兼合四。山左等者。太華已東名為左兒。不識京畿珍羞之味。周孔注云。置滋味曰羞珍者。味中之上。井蛙等者。海若。海神名也。非者斥也。衒井寬而斥海狹。
  因緣禪者。此是行者立觀之要境。翻邪向正之始行。體即三因佛性。正種能成摩訶衍妙乘。故於此中廣明乘相。
  正明發中云能緣所緣等者。觀十二緣凡有二種。若推果知因。如先觀愛。具如玄文。若推因知果。即如今文。雖明發得。寄修方知。於定心中所緣善惡。能所和合。得名為業。業必招果故名為含。
  次推。由取乃至無明。故息現因令免當果。六皰者。頭身手足。又云眼耳鼻口及二十指為二十四皰。若因根本等者。則根本等皆成因緣。即忻慕為因。稟教為緣。定體成就。名所生法。即名因緣以為能成。即是有支。隨何地定成何有支。言諸禪者。即且約根本。即指根本竪論諸地。
  如是等至取初禪相者。應云非想。且從初說。麤細住等。非心所期。是故不論。
  如前二十五方便者。本期各別。具如第四釋五法中約初禪釋者是也。言悕望者。即五法中欲故二十五法。皆期初禪。又知此受等者。約觀境立名不同。
  三世上至等者。但有界繫皆屬因緣。不同婆沙界繫。料簡如向。因緣發根本者。初發因緣。謂推三世增減。四生不同。具如玄文因緣境中。及俱舍.婆沙等。並於定中所見分別。乃至三世相異。立十二名。推根本等以成十二。復從十二發根本等。乃至特勝等者。應云特勝等因因緣發。以因緣等多依根本。今從所依。故云因根本發。亦同慈心依根本發。判屬有漏。依特勝.通明亦同慈心。故云例也。
  次此觀下。明受名不同。三世等者。判事理。雖云思惟不能破惑。次譬者。五停如密室。念處如明燈。故知密室無破暗功。如富那下。證能破惑方名理觀。欲聞慧者。指四念處。言領解者。如大經中佛問。汝見世間常無常乃至邊無邊等耶。若言常等名見名著。又問。汝若燃火。是火滅時汝知不。答。如是乃至五陰。若愛滅時則二十五有滅。故領解云。我已解已。
  此因緣下。判今屬事。次引經論所出不同。皆可為境。瓔珞十種者。彼明第十地十種觀法。至第六因緣觀中具列十種。具如第二卷引。
  次明觀者。通論十禪。總一觀法具如後列。若別論者。一一別出餘禪。不云今此別出者。以少故。九禪待發因緣不然。稍似陰境。以恒現故。兼現及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