子。修大乘人得此觀助。能令厭身。大法成就。
  大經下。引證。聖行品具列骨節互相因依。依因指骨以柱足骨。如是乃至上有髑髏。復因頂骨。乃至掌骨以柱指骨。今文先想皮肉。至骨相成此法。
  增進等者。經論不同。或云青黃赤白。光隨向上等者。此未成相。漸至成就則遍十方。如須彌山等者。四方皆隨須彌一色。四色亦爾。遍不相礙。
  如是遠久等。更却牒前。先初發時但久觀骨。光應自發。八色者。見地如黃白淨地。水如深淵清水。火如無烟淨火。風如無雲逈風。青如金精山。黃如葡蔔華。赤如春朝露。白如珂貝雪。復逆順緣令速成就。黮黮(他敢反)。應作[黑*敢]。彼帶皮肉者。對特勝辨。若三藏者。真諦也。從大乘去。今家探取衍門開權意。說故下。結云界外法也。文中先舉三學。況釋八色。當知即是不思議法。此別二論。辨異故來。今依大論。並異前三。並非通途。故今不取。
  次內無色等者。次明第二。先明折內骨人。次明體滅。於中又二。先法。次喻。喻好馬等者。欲滅即滅。所以俱用折體觀者。准界外法。尚通別圓。何況體空。亦恐習發故通列之。新法未發者。未有內淨。
  以不淨下。簡示。忽見下。正釋中間。今以下。正判。用此一意並破前三。何者。以極淨故在第四禪。勝處一切處。非第四不成。有身證故在第三禪。仍約初後以分三四。若定結位須歸第三。但依此解前三俱壞。緣淨故淨者。即以第四為極淨。緣此色等者。三四起時瑩練初二。故名三四為初二緣。是故三四獨得淨名。是故更開四句釋之。前三屬初二。第四屬第三。初句者實不淨上更加假想。二交互句對於初二。初二有淨未過淨緣。故不名淨。今第三淨無前不淨。故名淨淨。空處云過一切等者。具如第六卷。但彼依根本。今從淨禪。若凡夫等者。斥根本。聖人等者。立聖斥凡。然此背捨實通凡聖。
  又識生滅下。釋無所有。次釋非想者。能忌前三故云捨識無識。無識即是無所有處。故名非想非非想。識處如[病-丙+(雍-〦)]等者。聖種如前滅受想中。云細煩惱者。細惑有十。受想行觸思欲解念定慧。斥彼有惑。今捨能緣等者。釋滅受想名。依名出體。非想地中猶有能緣。今滅能緣。復滅能滅。方得名為滅自他地。
  從若以所滅下。破舊。但滅他地。何殊根本。今從下。正釋。釋前初解捨能緣等。即滅他地。無復能滅。即滅自地。斥論師云後四等者。成論無漏但依根本。故以前三背捨而難論人仍有縱奪。八中且除滅受想一。於前七中後四唯緣空可爾。此是縱也。前三背捨不淨八色。異於根本何以棄之。此即奪也。
  若過下。判習。前七解脫攝得八定。故約八定以論發習。滅受一定不得論習。是故前亦不以為難。九次第定等者。九想初文已列。四定未暇簡出。故今重釋。小乘定無。大乘或有。發宿習義。
  次大不淨者。約此乃至總別相者。亦准前文以判總別。次正釋者。丘。小陵也。羹作穢汁等者。具如大經。佛答迦葉。明一切法皆悉無實。故引比丘觀不淨想。
  復次下。明境轉。所由由心轉故。故引二緣以例心轉。過現雖殊皆心所轉。況今發相亦由往心。執石等者。如大經釋摩男凡有所執皆悉成寶。僧護所見亦復如是。因與價人採寶。却迴至岸。失伴次第。見於五十三所地獄。依報無非地獄故也。
  若執下。由境轉故有破結之功。言此觀契轉變等者。想成實見。如通者變物。契彼通用。故云契也。又物有變理。通方能變。故知不淨亦復如是。況元是藏理。取之自差。汝等所行是菩薩道。
  若大小等者。根本有漏已如前說。不淨業緣未即無漏。若用斷惑隨依一地。故云自上皆除。
  若人下。約大不淨以明背捨。始終俱破依正二報。若論下。約於背捨以明勝處及一切處。婆沙云。勝於煩惱故名勝處。
  大論下。引論辨根。禪門云。修背捨竟修勝處。下根也。今從中根。即於第三以成勝處。上根於前成四勝處。至今便能成於後四。此仍准教。若上根。隨見骨根。
  從若多等。正明發相。大名多。滅名少。皆有好醜。乃至最後皆悉不淨。背捨中淨亦名不淨。未能展轉大好醜故。又所依不淨。大小不同。勝處亦有依正之別。
  推位等者。如吳泰伯是太王長子。以讓弟故。託入東吳。還牛等者。堯聘許由為九州長。聞而洗耳。隟父譏之尚不飲牛。今且與之終成寡欲。
  大論青黃等者。從四勝處但有四色。今列八色。為知經論所列不同。分假實故。此依三昧。意緣色判必不得同眼根所得。故判見色名之為實。立地等名故名為假。則一切處假實俱見故。與俱舍假實飜倒。
  此四勝處內外色盡等者。自為內。他為外。唯有八色故無好醜。但有多少者。辨色廣狹。
  次明一切處者。八除前四。假實俱觀。更加空識。以皆遍故。得一切名。唯不動等者。不動即第四禪中初支。及以念慧即第三支。
  次正明發者。先處。次入。名別事同。會異故來。遍而復入。故名為入。遍非不入。故是異名。
  此乃下。破他人云勝處緣外。今意不爾。骨人放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