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得禪者利。若發下。前亦雖具八十八。而在今境。
  若利下。判根條。先徵起。若利中有鈍。斷利使時其鈍應在。不爾非鈍。雖互相有。攝屬各別。由各攝故。身去皆隨。
  若開等者。次辨開合。今但觀合。八萬自推。
  三毒下。明障不同。則無記不障。猶屬陰境。若為障者。兩屬不同。謂發不發。已如前簡。
  經云下。引證無記即佛子等定所入散心。此依毗曇。論人四分俱能障定。指相應癡。
  若爾下。難成論人。相應癡中何惑不有。獨云癡耶。
  今釋下。為通。言別有意者。指上蓋等隨人不同。故不應列定中所起。今所論障豈應今耶。
  但煩惱下。辨相為境。辨意在除。無暇委悉。故引法華。今意可識。二十年者。見思也。見斷一無礙一解脫。思斷九無礙九解脫。
  若爾下。釋疑。先疑。為持下。釋。本從入道分別破外。任持佛法。
  復次下。正明此惑是十觀初。須辨通別不思議等。既云各具。今但在鈍。故所發鈍是今所觀。初辨四分中云合為四分者。為對前開為八萬故。今但云四分。界外合。義同體別。思之可知。
  若作相關等者。次辨思議等。明向通別。隨教不同。相關即成別教義也。如樹根條不可相即。若相即者。如氷水空華可以意得。故思不思皆觀通惑。故今預下。辨。為下境本。故云若作因緣。
  有三如後者。習等三也。
  起相下。列句辨相也。如前開合。不出深利。故此深利異於陰等。
  因緣下。正明因緣。習因為因。薰習相續為緣。意業為因。身口為緣。魔行為因。十軍為緣。有此三故。今修道品此三復發。故名為緣。初集可見。言道品者。只是正觀。順流曰沿。不觀陰故。順生死流。
  若修道下。觀陰發習。逆流為泝。有即二十五有。如前說。嵬謂崔嵬。高起貌也。
  次明業中。那者。何也。卓者。高起也。業起名成就。則品位不立。譬中。陰如河靜。觀如風起。惑發如波。縱身口如擲帆。失一心如放柂。行船則敗。雖有於業。帆柂強正必至彼岸。次魔中云十軍者。大論問。何處說煩惱為魔。答。如雜寶藏經。佛語魔言。欲是汝初軍。乃至第十軍。自高魔令起。此故云攝[打-丁+禁]。雖是煩惱。並屬魔攝。縱無前二。魔能擊動。若有此等。非散善能制。云不可拒。唯寂照止觀。如專稱佛。火譬如文。魔業下。簡二觀集。
  次明治法大小不同。次約悉檀以判大小。小中先列。次簡。示闕文處少治障道。一即下。業境中蔽及障不障對治等五。具如助道中。此加不轉治一句。數准前對中。言十二者。下十觀中第七對治中委釋其相。不淨實觀亦道中說。假想如下禪境中說。修發別耳。慈等亦如禪境中明。言病不轉治轉者。隨一治後轉用餘三。言邊無邊者。此心沉沒故以思治。此是六十二見中未來計相。本是邪思。今變成治。若對轉等。准前可知。
  次明大乘。一往奪小。非遍治相。應如隨自意觀貪欲中。恐如前文師資之失。故誡云善取其意。
  次小乘多用下。且依大論。蹔寄四悉。亦未通方。論文且以大小相形以辨四悉。
  次修止觀。自陰未觀法無別。從境別故。觀勢似殊。法體無別。於中先正明十觀。次會異名。初境中先思議中。畜以無慚為本。故云王於。禮元在人。故云亡失人種。亦慳他家者。兼慳他境。不欲人侵。鬼以諂為本。故亦慳他。鴆陷等者。陷他如鴆。婚者昏也。昏時行禮故曰也。娉者娶也。謂財趣間也。
  又觀欲心下。弃如弃蓋中。訶如訶欲中。由是發禪。雖勝難陀。尚未出色。又若觀下。略舉六中初後二蔽。
  次不思議中。初正釋。次消經帖釋。初依經立境。
  次釋中。初略明進否。次引淨名等釋初。以淨名釋無行者。癡即無明。無明即明。不同二乘斷已方脫。即不斷無明起於三明。不斷癡愛起八解脫。於明於脫諸法具足。故異凡小及教道菩薩。以不住釋淨名者。先列句。
  所以下。釋。初准經開句。初四。次八。初四句者。初以經斥過。經意正在菩薩。兼斥偏邪。今欲境。須先斥偏邪。次正立妙境。故判凡小為初二句失。
  次不斷下。斥邪住於三四句失。初斥凡中佷[仁-二+戾]者。佷。爭訟也。[仁-二+戾]。由也。訓者調也。
  二乘下。斥小。阿羅漢下。重斥小失。
  三界下。釋不調意。不同大乘故名不調。拙智斷惑。通惑盡處分名不調。此之不調正名為調。燋種去。更斥小失。
  菩薩下。舉勝況劣以辨於得。先雙立。次雙釋。初釋有勇。如華在泥等者。涅槃高原無大悲華。生死泥中乃有華由。譬醫大同。
  次釋不味中云如鳥等者。泥喻苦不汙。病喻集不染。今不著道滅。此中正明不思議假。由行中道妙境故也。驗引淨名。須在無作。真應自在。
  不斷下。斥邪偽。初正斥不住第三第四句失。初中先辨三四句失。次更辨第四句失。初文先標。出所迷相以結前兼生後失。
  今末代下。斥失。言刻核者。夫食菓者存核留種。菓甘核苦。碎已俱失。背佛方便如失菓。縱而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