淨天處。言挾薰者。以前後無漏薰中間有漏。故名為挾。言五天者。無煩.無熱.善見.善現.色究竟。
  次破無色。中云有對等者。此三三在色欲。入無色作方便滅。大論云。一可見有對。二不可見有對。三不可見無對。大論云過一切色滅。初色滅有對。色即滅。次色不念種種色相滅。第三色。初色是色。次色即是五根四塵。第三色即是法。入少分無表色也。准念應云。背捨等中八種色也。空觀成時。無表亦破。滅色方便具如禪門。想身如甑籠細漸漸空虗。問。無色定有定無色耶。答。小教定無。大乘須有。今且依無。
  是時下。正明假觀。次無所有處中先破古謬。禪門中問。無所有處緣少識入定如何。答。不然。但緣無所有。但以意根對彼法塵。生少識想。非取少識緣之入定。故今便破所有及有用等。
  先識處下。次明非想。言依八聖種者。此中文略。應云空處如病。識處無所有處如文。非想處如判。今不云者。且依有漏故云勝定。若必依聖種。即病等四。及無常等四。前四對治。後四緣四諦。又有總別觀。彼四陰如次以對受想行識。問。四禪但六行。無色何須八。答。定細難捨故。
  阿毗曇下。釋悲想名。引文甚略。立世云。非如四色及以三空。故名非想。非無想天及無心定。名非非想。人師尚不許引色無想天。況具引四禪。既是論文。取亦無失。故今俱存。今望三空展轉以釋。
  大論云一常有漏。此小教判大論。問。何故無無漏耶。答。非田器故。無漏處中。彼欲不定。非想愚騃。及此故有。
  此定下。非想具惑。言細法者。彼地猶有十種細法。謂受.想.行.觸.思.欲.解.念.定.慧。此十與彼無色受等和合生。彼欲入滅定。先須破之。
  應知下。用觀意。既知彼地細想三假。修觀破盡名事無生。真諦理窮名理無生。豈由於地而住有漏。
  若用下。判智。是名下。結破思遍。
  三明破位中初三藏位。成論之外悉名異部。先釋聲聞。且依修道等者。此中大師用舊婆沙。與俱舍論不無小別。委明家家一種子等。具在俱舍.婆沙中明。俱舍云。斷欲二四品。三二生家家。斷至五二向。斷六一來果。此依次斷。今文云超。即小超人。本在凡地。未得色定。欲惑未盡。至十六心超斷五品。名為家家。此超斷五且同於四。隨其本斷品數多少。得家家種子向果等名。六種那含位在其中者。大論云五那含者。謂中生行不行及以上流般復有六種。加於現般。得那含已應生色界。根緣不同以分五六。第九無礙等者。一品各一無礙一解脫。斷名無礙。證名解脫。亦云伏斷。
  三界下。結成無生。盡無生者。毗曇云。盡智者。我知苦乃至道。無生智者。我知苦已乃至知道已。不復更修。亦云世智無漏智。亦云二脫。
  次釋通位。共聲聞等者。即七地前。若爾。過此非共。答。從初立名。不同圓別。若三藏中。菩薩不斷故非共。觀行不殊故非不共。
  所言下。略釋此意。正言雖復不同。終是共位。
  乾慧下。正釋。初釋五停四念。並望三藏立內外名。然巧拙雖別。治觀欲同。未有理水故乾。薄有理解名性。忍者因也。見謂見諦。稍輕名薄。全盡名離。功畢名辦。
  三別名名通位中。先破立不同中。先總破其不解通位。何者下。別責。何以兩地不同。後應不出入觀。
  人師下。挫其不解經意。今言下。略示。
  別見下。略釋。
  然名下。判斷。例如下。引例。此十六心位同道別。判見例然。總而言之。若知此位以別名名通。別位居故。今通不同。故立此式示後學者。使古今異說冷然可見。
  言借別下。正明借位。先借別位。始終名通。以通教地前無位。故以前凡位對初二地。地後無位。故借別法雲佛地名九。十地經論不定故有或言。大品云十地如佛。及楞伽云遠行至佛是佛種性。患二乘種性。豈非借別名耶。
  次若單借別十地。且以地對地故耳。
  四別名名通菩薩位者。以人人相望。理應不定。如此下。將菩薩位以斥舊師。薄即下。正斷思位。
  舊云下。序舊不同。但六地下。次今家難。先難六地。止離欲惑。豈齊羅漢。次縱云任對三果行四果向。仍名離欲。豈齊羅漢。次難七地。最後品盡名第七者。此則可然。亦名離欲。向若屬果。初禪一品即屬已辦。一品未辦。豈齊羅漢。今若下。今家為申。以將十度對果名便。經中別義多對千度。立此義者。亦恐後人不曉經中名通之意。次此皆下。推功。
  次問者通可從共別立菩薩恐無誠證。答中經論各有二處明文。初引論文。三處燋炷者。意指乾慧。別在菩薩。共非初焰。初焰斷故。大論云。十地有二。一菩薩初地為初焰。二聲聞見地為初焰。於中尚以乾慧伏道為菩薩初焰。退取斷位有何不可。經中下。經文自有獨菩薩位是別位。三種菩薩者。共地中同二乘人三四地斷。
  又大品下。況釋通。佛地邊尚有菩薩地。況前九耶。故皆可別立。言隣極者。別佛地即過於十地。借故名隣。若無下。證共十地邊有獨菩薩。言修治者。於十地邊皆云修治地業。次引大論。於十地邊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