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強毒。豈容單以小為化初。故初自正。若作等者。四念處初不違於小。久遠之初不乖於大。

  止觀輔行搜要記卷第三
  止觀輔行搜要記卷第四

    天台沙門釋湛然於佛壟述
  釋二十五方便。先通次別。通即通辨。別正指今文。初通。明漸頓二種。初云頓者。法別事通。通後別故。故善巧等二十五法無非善巧。言善巧者。所謂迴向。今此頓人。初緣頓修一切諸行。行成解發得入初住。功由善巧。次引論證。以種智導。使一毫善出過二乘極果。論問菩薩云何少施等。答道在心不在事。菩薩或貧不在多施。多求惱物非佛所聽。故二十五法為圓方便。莫不由智。
  又方便下。重釋。和合取果名為方便。故號尅果之因名為和合取果。大品下。引證和合。
  若依下。明漸方便。問四中有圓。那同名漸。此第四圓即是於頓。從三教來故得漸名。又次第辨四。且通名漸。
  次明。今文二十五法。於向所列圓教近遠方便之前。更明遠近以為五品。作方便故。在名字即。故云假名。十種者。即十境也。若觀若發。入品非遙。故名為近。二十五事。去真猶遙。故名為遠。問。境是所觀。何名方便。答。只初觀之。尚未證得。即名方便。況復九境並未有正。故名方便。前三教人。於後二境。當分皆正。今所不論。
  橫竪下。明境功能。橫竪具如互發中明。初列。次生起。以初住為所在。譬文並譬五科次第。陶作。瓦宇也。作瓦之師故云也。若從所造。應作匋字。瓦器也。初譬五緣息。餘下譬訶欲。雖息下。譬棄蓋。身雖下。譬五事。上緣下。譬五法。止觀下。合并舉譬帖之。
  世間下。結勸。世法尚然。況出世道。
  約事為觀等者。託二十五事以生圓解。調麤等者。若人法相對。則二十五法以為能調。三業麤散以為所調。若理事合論。即二十五法皆為所調。因生理解解為能調。二十五法以為能調。復有別通者。二十五法一一皆為調麤撿散。別者前三調麤後二撿散。
  引證中五法。只是五科。知有所馮。大論問云何方便。答却五事。除五法。行五法。具緣。出禪經。如文所引。調五事。雖是人立行之要故。故今皆取此五科也。文五義二。即事理也。理謂所期。隨期何法等。
  次依章解釋。初明五緣中。大小兩乘以戒為本。是故先明。內禁雖具。必資衣食。進修定慧須藉空閑。處雖無他假絕緣務。四緣雖具開導由師。文五義五。意唯在一。各有所期。本文唯頓。又四章者。義唯有二。即專精懺淨。事理二戒皆具斯二。事二可見。理二如何。謂理性三名為本淨。達事即理名為懺淨。
  初列戒名。具在大品。念戒文中。大經數同義同。列名稍異。華嚴數等。入中全無。初不缺者。義兼性制。引論釋性。因此對辨客舊。三學先明舊戒有無。性即舊也。不待佛制。性是善惡。故名為性。為十客戒而作根本。十中初三戒也。
  次一定也下。六慧也。初引論性戒。論有二文。或八或十並是性戒。八謂酒防。意地即是十中後三。與十離合異耳。
  佛不下。舊定。八禪者。四禪四空。舊醫等者。大經醫譬。乳譬邪常。
  常途下。破古唯客。戒慧不立客定。故以戒慧並之。
  今用下。釋客三學。初戒中先列。次所發不同。初三歸者。還以三藏三寶而為所歸。故以三十四心斷結為佛。生滅四諦為法。學無學果為僧。唯婆沙.俱舍不無少別(云云)。五戒者。四雖皆性。制已皆加一箇制罪二百五十者。制教滿已不增不減。根本總有。十受不同。及論律諸各有差降。今依十誦。兼用婆沙師義。故有一二與律不同。故俱舍中婆沙師立十受。云第八受者。第五律師。謂邊地人少。五中須有一人持律。
  中國十僧者。十誦名羯磨。亦同僧祇。俱舍云。十眾善來者。佛命善來。當於語下。猶如五歲知法比丘。自誓者。迦葉云。歸依世界一切羅漢見諦者。見未曾見果戒俱得。
  八敬者。世尊不許女人出家。爾時愛道遂自剃髮。阿難為請。佛以敬遨百罵舉受懺請。安恣遣信者。端正女人。佛開遣信。信迴滕命。由茲得戒。論議者。七歲沙彌答佛陰義智喻。二十。佛許受戒。自然者。託自智力。亦須佛境而為增上。三歸者。度五人已。三寶具足。佛自秉歸。亦令比丘處處秉之。
  言羯磨者。律部非宗不應廣述。問。今明衍門。何須少撿。答。涅槃扶律。出家義同。故出家菩薩六和十利與聲聞同。六度四弘殊於小行。梵網八萬七眾咸資。豈容佛乘而令毀戒。故以乘戒四句詮量。
  性戒下。料簡三學無作有無。性戒不受故無無作。客戒受得即有無作。是故持則功等虗空。破乃隨對一支一境。舉持勸受。加罪遮違。況犯已法除。復本清淨。
  如伐草下。遮性同異。犯二悔已。二遮俱除。害畜仍有性罪未滅。若爾用是悔為免違制已。持心相續果位廣償。為利物因。豈同存違先沉三趣。償者。復也。邊罪者。性罪也。及曾受五十具足等戒。盜人盜五淫趣重境。忘稱過人。犯已重受。名佛海邊。
  此罪等者。釋邊遮意。尚障五人。況具足耶。此准方等陀羅尼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