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身而經五味。亦不相違。
  今約下。列上下文。皆應作此料簡引證。雖可例今。應如前文料簡大小異偏圓也。
  五權實者。本是如來功能。故曰權謀。不同藏通有謀之權。故引法華證是體內。暫等用者。與今意同。故借之也。問意者何意用權。答意者以順機故。五味判者。不約五味無以顯法華部實。
  今更下。開前四悉展轉說之。似未永癈。但似判耳。故更料簡。開四俱實。
  又四種下。以教望理。理實教權。教雖有實。從說並權。等是等者。難教中權實。俱名強說。可以權實更互不耶。
  以有下。答。約說則權實不濫。望理則理實說權。
  又此下。更判。
  何故下。釋。教即理故。俱不可說。
  此非權等下。示同。雖復雙非。終無異轍。向以下。重示。只是開權。無得別求。若異下。遮。有別所觀。能觀應異。能所不可別之。
  對權下。釋。無別所以破權說實。故須雙明。欲俱癈教故須雙非。對破與癡。教意俱顯。故雙非理是所開理。故云無二無別。說異故不合。理同故不散。
  雙非下。一止觀結。
  觀故下。異名。
  此非下。總結。一切俱理。理無定計。猶屬等者。恐更計雙非。故結云亦是。問。玄中先開後癈。此何先癈後開。答。彼消蓮華。先開為便。此但約法。先癈為便。又彼約開。於部教開已方乃名癈。此約展轉論癈。癈前仍似未開。故更癈後明開。開前未開之癈。又亦可癈約於待。故且前明。
  問為實下。因簡接義。總有五問。以一問字冠下五句。一問為權實。二問非四數。三問但接通。四問被接位。五問入何位。
  答中二重。先教次諦。先約教中答初問者。凡云被接。豈盡入證。
  四教下。答第二問。若將別接。但用其終。諸教下。答第三問者。從教乃圓接通別。從理則且從隣近。若從實論。理只是一。
  若齊教下。答第四問。八地方接。此約下根。九地下。答第五問。從下根來。多至初地。中上入者。此則不定。又下根人若案位入。但在地前。若進入者方入初地。言九地伏十地破者。仍本立名稱九十地。入別圓已但云地位。
  若就下。約諦答。闕答四數。非正顯理。故且闕之。第一者。空中合論。空權中實。
  破見下。答第四。即八地也。問。何須至八。答。示真同中。故須真極。證已方示。見斷粗通。若爾。中上云何。答。且從教觀。故異於下。是故諸教多附於下。聞已下。答第五問。但云別位不示名者。一以入者不定。二者別名據在十地。如別語圓位。以初住當之。
  三藏菩薩下。答第三問。伏惑如前說。二乘待會故不論接。問。玄文法華唯會。今何以接。答。今處處論會。論修觀邊。且借接名。暫用無妨。況接在菩薩。與會不殊。玄文簡之為辨今昔。接義通今。會名隔昔。從意義論二名互通。於理何爽。況開明之。處處無妨。
  問三權下。簡理教權實二番。初番可見。次番問兼。初問通別仍名為權。次問三藏初後不知。即與涅槃.勝鬘相違。二經皆有文云知。答中先明初意。別雖聞實。教道仍權。通別者問。教終是權。
  若言下。答第二問。先牒難。
  大經下。通於中。先通大經。汝所引經作此難者。今為通之。初明不知。言自力者。無聖力加。尚不得在彈斥洮汰。況蒙記耶。
  次舉譬不知。
  羅漢下。合不知。故引法華證知因他。又云下。結前自不知。兼舉大況小。
  次經稱下。正申經意。經非知大。但齊知已理。經作此說者。舉昔斥今。不聞小常。小尚不具。況未聞大。能趣道耶。故准法華。爾前無分。滅後小證尚佇四依。若決了時。小名復沒。故經稱知但在真諦。故須引昔言見法身非常住也。
  又律儀下。次申兩文歸戒之難見。空上名道。但無表況。但事律儀。
  故華嚴下。證非常住。若得常住何不名佛。
  若不下。結成。既具禁戒。常名不局。
  又舉下。例先引經。
  欲名下。例。
  故三藏下。結答所釋。不違大經。次通勝鬘。汝引勝鬘作此難者。須分二初。初標遠初。故云莫不結緣。王子且指示迹。故云遠尋。
  若取下。指近初。業若古下。重釋遠初。聞小亦以大常為本。若全未聞大小都無。誰論禁戒具不具耶。覆相論之。云聞小常具小禁戒。開顯論之。皆由根本。怖畏等者。如舍利弗發大心已。不能達於乞眼之境。便生小志。故懼大道難成。不如且取小果。出大論(云云)。法才王子者。說瓔珞時八萬人退。謂淨眼天子.法才王子.舍利弗等欲入七住。為惡知識退。乃至千劫起大邪見。及涅槃者二十六經。師子吼白佛。佛性若常何故有退。佛答意者。豈以退故令道無常。
  譬如下。譬意者小乘牙莖枝葉等用。皆由昔發菩提心地。
  小乘下。合。言不成羯磨者。即指未曾發菩提心者。私謂曾發心者。必指初為地。全未發大者。准佛化意。當尚攝微善。曾發於小。何所隔耶。故知應是抑挫之言。又准佛化。無不皆從大乘繫種。不輕尚以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