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法既不齊。人亦可判。且置法法報。以應比之。優降天殊。是非永隔。南山有十喻九箴。用形耶說。具如甄正.辨正.笑道.心鏡.破耶.二教.牟子等文。廣明異相。古今辨異非是一途。猶有不肖之輩。尚云有何彼此。螢日等者。圓門生著尚須三藏有門破之。況復莊老而濫佛耶。山毫相絕者。彼齊物論云。秋毫不小。泰山不大。今棄彼均齊。借用相施。自言道真等者。迦葉覩佛大神變已。仍為矯言。云不如我。
  次明半滿者。名在大經。今非判一期一往辨法。蹔且用之。九對十二。以分半滿。
  世傳下。多師所計。總云世傳。涅槃是滿。乍可縱容。法華.華嚴如何並半。流支所判復非通方。般若去滿。何以不簡二乘半耶。
  今明下。今意云既符大小。准彼可知。以半滿替大小。約五時委悉明之。
  次偏圓者。亦對前二以辨通局。兼以譬顯。於義自明。
  言通別者。通論以小為偏。於理未失。但偏義稍遠。與小不同。故須更辨。言半月者。彼方為言。於此乃是半中之半。亦可月形半故名為半月。上弦初八九。下弦二十二三。以由前月大小別故。故使兩弦奢促不同。故今以弦譬小半。時節定故。從朔至望餘闕一日。並譬於偏。以偏義長。故云始自等也。弓蛾並類。初後月形故智偏半。二義不等。
  小半下。合。引大經者。未聞常來。皆名偏故。
  四漸頓者。由前得後故云由。賴淺至深故云藉。由為中故。先修二觀。故云由深。足極二名。有通有別。通則俱通初後。別則極後足初。初心修觀萬法具足。或盡德滿至後方極。此亦下。同異。亦云大小。可以意得。
  今更下。料簡。亦是廣釋。初約四句。下約七教。正明開權。至權實章其義方顯。初三四句中。前之二教。據設教意而得漸名。非稟教者。別教但知頓理而已。行必經時故成方便。方便之言兼於二義。藉地前故。聞但中故。
  復次下。以觀等四。約於教證驗其權實。所以圓教四法咸實。言唯此等者。約人則對斥二乘。約理則對斥二諦。教行二種比說可知。言入室等者。慈室解脫。忍衣法身。空座般若。觀於三德。故云行實。
  次前兩下。約教等四以簡權實。則三法及教因通果塞。故前二教。在因則四法俱有。稟於權教。行於權行。以入因位成於因人。在果乃有成佛之教。無實行人來證此果。何以故下。釋出無意。以灰身故。何處更有行證及人。假使至於三十四心。亦非佛果。別教有無似同前二。但至初地任運入圓。故不同前貶為灰斷。初地尚爾後位准知。言後果者。應云妙覺。初地尚無何況妙覺。初地似果故用況之。果反成因故果無人。
  復次下。約開會簡別。言不知者。不知圓融故也。言雖非即者。非謂所行。開仍非即。判昔所行。今開方頓。依本習入故云各乘。稱本所習故云適願。開其所習故云決了。言別理者。通別之別。
  故涅槃下。引例助釋。大經不隔。功由法華。故亦得名開漸顯頓。若別接之。言兼二意。一彈斥洮汰。正當別接。位隱在權。說未彰灼。二者至法華會名會為接。此是攝引。非關交際。是故二義前異後同。
  復次四種下。約不定者。初漸頓四句。義當八教中二。次兩重四法。義當漸中開四。是故更約不定簡之。無密同前。不必併待等者。前三菩薩隨處入故。
  所以下。譬。譬昔聞了因。今隨處得入。此五味譬。泛云味變。非謂法華名第五味。此是昔教。今非不定。
  眾生下。合。言奢促者。理教行證。迭論奢促。約行時近遠判之。如支佛者。例理發也。
  理發下。引同。若佛未出。若聞華嚴。總名不定。總得名乳。此於華嚴四法判五味發。聞教如乳。觀行如酪。相似如二蘇。增道如醍醐。相似發證。故云相似證發。問。增道是定。何名不定。答。增道是定。超故不定。若三教教行證位。發圓不定。博地名教。凡位名行。聖位名證。言賢聖者。即賢家之聖。方便是賢。豈更從賢。
  復有下。通釋不定。名同義異。故非煞人。如本期無漏。煖是有漏。非其志故。亦得名為不求自發。三惑全在。故云全不。若修中道去。約修中說。亦非煞人。麤惑前除。號為無漏。無明未破。故非煞人。
  復次四種下。約漸等料簡。先立四因。名二為漸。四果為圓。漸圓名同。故更簡之。
  從圓圓下。二句互簡。故知三教之果非圓家果。三教之因非圓家因。亦應更云漸圓非圓圓。漸漸非圓漸。法華疏者。指玄文耳。
  然漸漸下。簡開可否。前三教佛不須開故。故云不可更成佛也。
  例下。例餘四章。可否亦爾。然大小半滿復須分別。如云大家之小。或指衍中二教。或指衍中二乘。大大或指三教果。或指圓因果。小大者。或三藏菩薩。或三藏佛果。半滿意同。若欲開通。准此說之。觀心往推等者。佛依心說。師順佛心。心與法合。不違法相。
  次引四教。四教俱有圓漸之文。第六撿文未見。恐文誤。三十二經如文。但第九文如牛新生。經文在後。今移在前。順次第故。第八文證不定者。恐悞。文在二十七。但經列五味以五道合之。今以五時合者。只是於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