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經而行其道。禮記經釋曰。溫柔敦厚詩教也。疎通知遠書教也。廣愽易良樂教也。潔靜精微易教也。恭儉謙敬禮教也。屬辭比事春秋教也。今時謂禮.樂.尚書.詩.易.春秋。有云傳禮各三等(云云)。此今略知。不須廣釋。云何下。明出世教。二論不同。初如第一卷辨。次空經中具含七教。無秘密者。如前料簡。觀心下至如來等。即藏等四。
  又觀心下。頓。
  若觀心下。漸。法華會歸。故非八數。涅槃約人。皆知佛性。故四句皆即。若准大經。華嚴初頓。今逐語便。且別明之。漸中仍更存於四味。故以三藏為乳。加共般若為酪。雖無別部。取方等中一會一時。單共者是方等般若。皆云即者。約能攝說。次明法華.涅槃者。顯能攝。同用二部。次不定中。云若觀因緣。又觀因緣即是佛性者。此有二意。一現在習圓。成不定人。無知圓理。或且觀生法。重觀見性。二者發習。發習又觀。即是習發故也。故云煞人。空假中三准此說之。
  略攝下。以略例廣。
  復次下。明心攝意。文具二意。即是能詮。所化不同。言所化者。破心微塵。出一切法。約佛先得。即是能化。
  上六下。第二互攝。問。如前已足。何須更明。答。前雖似具。未互相收。故更明之。故今文云。次第可解。言直以者。一文尚遍。況六互攝。如一金中具一切法。今只此六何足可收。然雖互收。應知理惑。唯理具五。若餘四門即事理兩具。惑則有二義。一具觀惑及以智體。體是惑故。惑既如是餘五亦然。細思作之。說不可盡。
  次偏圓中。初來意者如前所攝。六重兩攝。一一相攝。及以互攝。故云無法不收。收法既多。故須分別所攝相狀大小。即是略標。初二兩門。共不共明。用三四兩門。半滿同大小故不別明。故圓頓實三。一向不共。偏漸權三。有共不共。藏通是共。別是不共。權實雖與前四門同。須將權實以簡前四。小半一向權。大滿有權實。圓頓一向實。偏漸一向權。思與不思。更簡前五可見。故此五章文五義三。半滿同大小。漸頓同偏圓。權實判向四意。唯在於開。
  夫至理下。說章意。無說而說。具有自行化他二諦等意。具如前說。
  以小下。明意。言須識所以者。豈以方便名同而令大小理同一。況復大中仍須簡擇。是故方便種種不同。
  小者下。正釋。初是小乘觀相。
  如釋論下。示邪顯正。初二句立。次二句釋責。
  次折下。破。言方分者。無塵而已。有必對方。方即有分。即有十分。次破其更折極微。若塵可盡。則諸塵悉盡。如何和合而得成身。故盡不可。若一不盡。塵則是常。若一塵是常。諸塵悉常。若是常者。身應不壞。故非正折。折心亦爾。折至剎那。盡與不盡過亦如前。故知心色非斷非常。
  論文下。示正折相。折非正宗。故云仍明。亦先色次心。但觀無常。不觀盡等無明等。始從無明至中陰時。我與父母無明和合生於色身。正必有依。並由心造。心色無常。安計不盡等。如是推時尚見法性。何但無常。即三道本壞。
  折名下。得名之由。我佛法中本無折名。折名乃由對耶立正。何但折法功能。佛法如甘露。見著如多服。失理如早夭。於外生計如鐵鏁。於內生計如金鏁。計由內心。故名為自。既與外同。故成無因。
  故大論下。明用破意。破能計著。本不破教。
  凡有下。依門修觀即須具十。若不涉十則乘壞驢車。次明大者。初示觀法。大人下。引人教驗。
  例如下。引例。凡用例義有逆有順。此中乃是反以小例。若小中有大猶名小。故大中有小仍名大。
  所言下。對辨法體。兩重法譬。先折次體。折中云三藏名假等者。攬陰成生之假陰實。既橫計實。須折入空。
  今大乘下。次體。生陰俱有二空。是故皆假。此中雖以鏡像譬衍。小乘亦謂像是實有故。故婆沙云。鏡像是有法。眼識所得故。毗曇人計像別有一。具四大種起。言婆沙師譬者。即正量部異師所計。似於衍門。故毗曇師不受此義。引佛在一方木上者。佛從耆山入王舍城。中道見之。坐上說法。木可為通所愽。今文從義。而云金土。二義同故。端[疊*毛]亦從因緣有。故與[疊*毛]木義同。此十八空義通三教(云云)。
  復次釋情理不同。且從巧拙以情理判。大乘去。釋隨理。對彼三藏即不即異。得事理名。即義復深。以空含故。分於見性。不見性別。言尋幻等者。尋幻得師。如見通理。尋師得法。如見別理。夢喻亦爾。眠.夢.眠心。三法不同。
  若爾下。合。與喻而不相應。但云尋幻得無明。尋無明見佛性。不云尋幻得真。尋真見佛性耶。答。真即無明。若尋無明即是尋真見佛性也。
  次明體門修觀。應云三四。從總但四。此觀下。判諸門生著悉用幻破。故知大也。
  若得下。斥奪。十二門著尚須幻破。終不下。斥莊尚不識小。能之與所若著若破。況復大耶。是故永別。然世講者隨於名相。濫禪者或於正理欲將逍遙齊於正理。豈可同年。王瞀夜云。逍遙者。調暢逸豫之意。夫至理內足。無時不適。忘懷應物。何往不通。以斯而遊天下。故曰逍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