應。若只曰觀機邊。似口業。故云約悉檀立名。

左手把楊枝
  左表實。右表權。本是右把楊枝。左持淨瓶。於權實與定慧義甚符合。今左楊右瓶。或恐寫誤。或別有意。

五陰四念
  束五陰四念處想行屬法。

加之以天方伏於人
  自伏憍慢。能識理性者。方能伏人。君子之德。風偃草也。

根本既無。坐次安在
  以犯夷人居大僧下。是無坐次。

一支一境雖復已壞
  七支之中隨犯其一。如身之一支犯婬之一境。不妨餘支及殺盜餘境。不曾犯者猶名清淨。豈以餘支餘境未犯者而一例居大僧之下。

今言已未。約緣內外
  已起約外。未起約內。

水龜
  走兔下水字應作陸字。飛兔下陸字應作水字。

論。若無財物
  有財物者。於財論檀。若無財物。於六作中能捨諸妄名檀。

毀戒如篇聚持犯中
  五篇六聚。犯者報別。具如第一。犯夷報者。如他化自在天壽十六千歲。墮在泥犁中。於人間歲數計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。乃至第五犯吉。如四天王壽五百歲。墮泥犁中。於人間歲數計九百千歲。

若齊聖斷者
  我與我所六十二見。初果斷畢。

以禮亡財
  如婚嫁之禮。但問名納綵而已。不論財也。書云。取妻而論財者。商侶之事耳。

父母夫主佛法所護
  在室為父母護。出嫁為夫主護。受戒者為佛法護。

動中規矩
  規矩者。禮也。中字去聲呼。非禮而動者小人也。

非謂施者及財物等
  般若經頌云。能於所施物。施者及受人。等無分別心。是則施圓滿。今文非彼所施物.能施人.所受者之三也。乃是根.塵及受者之三耳。

論。若住色聲香味觸法布施。是名住相
  若計有施物.施者.受人。是名為住。所得果報止在人天。若達三事皆空。名無住相。乃是不住能施。不住所施。不住施物故空。財物是色。音樂是聲。乃是衣物是觸。皆達能施心.所施塵.所受人皆不可得。名無住相布施。

離事即五見
  文在二十三。經云。遠離五事。所謂五見。一身見。二邊見。三邪見。四戒取。五見取。因見生六十二見。

計八萬劫
  以劫為有神之始。

如去等者
  涅槃疏釋云。如去等者。乃計如來即色涅槃。畢竟永滅。此是如去。若身不滅。是不如去.亦如去亦不如去等。

大經中有四善事墮三惡道
  一為勝他故讀誦經典。二為利養故受持禁戒。三為他屬故而行布施。四為非想故繫念思惟。

乃至四運六十四句
  文在第五記初。

不出十法界者
  具足應如前文明十法界。所以不再出者。事戒既斥。故不再出。

謂心想見。此屬見惑
  涅槃疏云。見倒在凡夫。心想倒是。學人無學則無倒。彼文如何今銷之。若心想二倒在學人。乃思惑中倒耳。非見倒也。例如貪瞋癡是思惑。與見惑貪等有異。

只應更云六作
  舊論文云六受亦如是。今添六作。乃成記中空指。

如五百比丘
  或說無明是身因。或說愛無明是身因。乃至或說飲食是身因。

執急則斷乃至一槩用之
  斥比人用之也。今未知記王消何處文耶。若涅槃并疏。並不見執急之說。恐大論七十九有執管文。


  涅槃疏音姧。正應作姦。

智被真製
  製。尺制反。牽曳之義也。真字恐誤。應作愚。


  一號反。手取也。

有見佛者即為說滅
  增一阿含云。佛出世時。不度者令度。不解脫者令解脫。彼說滅六見之法。云何為六。言有我見。即說滅我見之法。無有我者。亦與說滅無有我見之法。言有我見無有我見。亦與說滅有我見無我見之法。復自觀察說觀察之法。自說無我之法。亦非我說亦非我不說之法。若如來出世。說此滅六見之法。

賢聖已來不曾殺婦人無他諸比丘問佛(云云)乃至兼談婦人諂誑之情
  又云。又我奔走能象馬車乘。此沙門行不暴疾。而我奔走不能及之。此必是如來。是時[寄-可]掘便說偈言。尊今為我故。而說微妙偈。惡者令識真。皆由尊威神。即時捨利劒投於深[塚-豖+凡]中。央掘入城乞食。婦人臨產甚難。見斯事已即往佛所白佛世尊言。我於向者入城乞食。見一婦人身體重姙。我作是念。眾生受苦何至於斯。世尊告言。汝今往彼告婦人言。我賢聖生已來。未曾殺生。持此至城之言。使此婦人胎得無他央掘。央掘依教向母人說。時母人胎即時解脫。記文難曉。以此正之。

  止觀輔行傳弘決助覽卷第一
  止觀輔行傳弘決助覽卷第二

    丹丘沙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