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亦有邊。亦無邊。非有邊。非無邊。身邊二見。污穢五陰也。若能如是用性念處。破三世身邊二見之四見。即破十四難。六十二見。一切屬見煩惱。一時皆滅。是名無明滅。即行滅。乃至老死滅。若屬見煩惱滅。即還用前觀愛十二因緣性念處觀。破欲色無色愛皆滅。是則三界煩惱業道滅者。名為有餘涅槃。若苦道滅者。即是無餘涅槃。是名因性念處智慧。觀十二因緣入涅槃也。乃至言共念處。緣念處。助觀十二因緣。類前可知。
  △五治障觀法。
  五多障眾生念佛觀。
  【□註】止觀云。睡障念處。乃云逼迫障。禪門第四明三種障。念三身治。(彼通大乘。今且明小乘助道)障。即惡業。三種者。一。昏沉暗塞障。(昏睡無記)念應身三十二相治。二。惡念思惟障。(欲作五逆十惡等事)念報身力無畏等治。三。境界逼迫障。(身忽卒痛。或見無手足火焚水溺等也)念法身空寂無為治(文)今明小乘助道。
  【■記】睡障云。逼迫者。相宗明睡眠以昧略為性。障觀為業。念以明記不忘為性。定依為業。睡與念。體用相反。故念則睡破。睡強。則念障。應知昏睡強勝。如山麤重。壓逼身心。受逼難過。故曰逼迫障。今以念佛觀治之。禪門用三身治三障法。今具記之云。念應佛者。於三十二相中。隨取一相。或先取毫相。閉目而觀。若懸作不成。當對一端嚴形像。一心取相。緣之入定。若不明了。開眼更觀。復更閉目。如是取一相明了。次第徧觀眾相。使心眼開明。即破沉暗。念報佛者。以正念緣佛十力。四無所畏。十八不共。一切種智圓照法界。常寂不動。普現色身。利益一切。功德無量。如是念時。即是對治。念法佛者。即觀法性平等。不生不滅。無有形色。空寂無為。無為之中。既無境界。何者是逼相。知境界空。即是對治。若念三十二相。即非對治。何以故。是人未緣相時。已為境界惱亂。而更取相者。多因此著魔狂亂。此乃通大乘觀。今是小乘助觀。唯念應身佛也。
  【□註】據四教義云。破境界逼迫障。合念真空法身。
  【■記】此出四教義念佛破逼迫障。然意與禪門較異也。
  【■補】真空法身者。小乘所證真空五分法身也。阿含言。佛法身者即空。故約小乘當分言之。即以丈六相為應。從因感果為報。五分為法身也。
  【□註】若以身對教。如輔行一下(七)云。前之三教。各念一身。謂生。應。報。圓念法身。諸身具足(文)。
  【■記】藏。念劣應生身。通。念勝應應身。別。念報身。圓。念法身。以法佛體圓。具足諸身。故念法身。即具足生應報也。
  △二立觀定境法二。初別。
  二別相念處(如前四念處是)。
  【□註】妙玄四(二十三)云。五障既除。觀慧諦當。能觀四諦。而正以苦諦為初門。作四念處觀。破四顛倒(文)。
  【■記】聲聞根鈍。正以苦諦為初門。觀不淨苦無常無我也。
  【□註】析玄上(二十)云。別。謂各別。身受心法不同故。相。謂行相。觀此四法作不淨等行相故。言念觀者。然觀體非念。觀是其慧。推求觀察。知不淨等故。乃至處。謂處所。謂身受心法。是念所緣住止處故(文)。
  【■記】身。聚集義。受。領納義。心。了別義。法。有二。想。以取相為義。行以遷流為義。今名念者。四念處言。為初學用念持慧。不妄受異緣。念為增上。故從念受名也。
  【□註】於五陰境。修四念處。為破四倒。合五為四。受則六根對六塵。義兼內外。故獨為一。想行一向居內。故合為一。
  【■記】四念處云。人於色。起淨倒。受。起樂倒。想行。起我倒。心。起常倒。破四倒故。合五為四也。若意根對法塵受。名內受。眼等五根對色等。名外受。然境雖內外。而領納非二。故受獨為一。而想則取相在心。行則念念不住。一向居內。合為一也。
  【□註】又此念處。別名屬慧。通亦有定輔行三下(十七)云。四境止心。故名為定(文)。
  △二總。
  三總相念處。一觀身不淨。受心法皆不淨。乃至觀法無我。身受心亦無我。中間例知(已上三科名外凡。亦名資糧位)。
  【□註】此有四句。四念處(一)云。一境別觀別。正是別相念處。二境別觀總。三境總觀別。此二是總相之方便。四境觀俱總。是總相念處。(文)初則一藥對一倒。中間二句。觀心漸熟。或別於一境。總用四觀。或別用一觀。總觀四境。第四境觀純熟。舉一俱得也。
  【■記】以不淨治身倒。乃至以無我破我倒。如上別念。是為境別觀別。或別於一境。總用四觀者。如觀身不淨。乃至以是苦。無常。無我。是為第二境別觀總也。或別用一觀總觀四境者。如舉一不淨觀。非但觀身。亦復觀受。觀心。觀法。皆是不淨。是為第三境總觀別也。第四舉一俱得者。如舉身念處一境。而受心法俱在其中。若舉不淨一觀。而苦無常無我皆在其中。是為第四境觀俱總也。
  【□註】若析玄準俱舍疏。前三皆別相攝。第四句方是總相位。
  【■記】陳譯俱舍疏言。四中三種。唯不雜緣。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