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於下鬼籍中拘係。
  國祀門五條
  諸國家,不載祀典神廟,妄興妖孽,誑惑人民,輒為禍福者,流三千里。曾傷人命者,滅形。
  諸鬼神,雖不載祠典,而能福及於民者,當考功績,以聞推恩。若自矜其功,捷便妄以妖異。於人興疾疫,須求祈祷,而不退者,徒三年。至傷人命者,流三千里。及十人者,死十人已上,滅形。
  諸里社本界神祠,水陸二路,見係陽界靈威,該在祀典,不得受人間曲祀,及不得受人厭咒生命,違者,紏察,申三官當議,重行黜責。
  諸祀典福神,有害於人間者,具所犯,奏取敕裁。
  諸朝列功臣名賢,因立廟祠後,有害於民者,立便遣之。違而不去,關東嶽,并具所犯奏聞。
  飛奏門二條
  諸急切飛奏,限兩時報應。上天急切,與地獄仙官行報者不同。若違時不報,或因騰奏有失者,並杖一百,仍許再奏,候報施行。如驅邪院誤報,因而違者,勿論。
  諸奏書,緊切,限一日。次緊,限三日。常程,限七日。報應并謂奏上天者。皆用引劄,通落須經歷地分護送出界,輒邀難拘滯者,一日杖一百,二日加一等,罪止徒三年。若情理切害者,并具事因奏聞。
  玉格正條十六條
  諸應本院官法服,星冠朱履,非行持伏鬼魔者,不得披戴,違者,徒一年。不因法中事儀,以勞鬼神者,徒二年。
  諸應本院官法職,乃上清玉籍補充,統攝三界邪魔。所授正法中誥籙,並以黃花帛上,朱墨間寫,裝嚴卷軸。給付訖,本師告諭戒行勤切,應係法中祕語靈文,口傳心授,不得隱落,違者,三官糾察。
  諸行法官,若善能傳授正法,與有道之士,行持救濟生民,有感格者,歲許具表章奏陳當議,不次推恩。
  諸應選人材,可保奏而不奏,不可奏而奏者,並徒一年。未經奏陳,輒傳印訣者,罪亦同上。百日內,本師自覺。舉限內,不首陳罪,亦如之。
  諸應奏名後,不依師旨,及有違背事儀者,徒一年。情理切害者,本師具實告奏,先滅一身,後罪九族。
  諸應有道士,告傳正法,以救民人。主師圖其財利,輒生難阻者,杖一百。妄授貨者,一匹徒一年,十匹加一等,罪止徒三年,仍降兩資法職。不滿一匹,杖一百。饋送酒食,亦同。
  諸行法官,每歲拯救危篤病,及二十人,轉一資。二十人已上,依仙班格陞職,功行遷轉法位,奏聞。若人間告訴,不為度理,畫即救濟,并妄遷補法位,不實者,並徒一年。
  諸奏名人未奏,詐稱法職者,徒二年。已奏,而報應未下,保舉審察不當,即議重奏。不俟報,而妄稱師弟,各徒二年。
  諸新補本院法官,習篆天符、星斗印訣、綱步之類,以金玉香木板書。習了畫時,以香水洗脫,棄於長流水中,違者,徒一年。
  諸以正法妄傳非人,而希求財利,或得財而中悔不傳者,並徒二年。未得財同。假以他法,影應為正法傳之者,徒三年。
  諸以正法鬼律示非人,或假借倩人傳寫,侮翫不恭,與非行法人持論,泄漏訣目者,徒三年。以法示翫鬼神者,徒一年。故令他人以法陷鬼神者,徒二年。至死者,流三千里。不具威儀精潔觀讀者,流二千里。
  諸奏上清表章詞文,關直日功曹,通落東嶽文狀,付沿路土地收捕鬼祟,差本院神將吏兵,告奏事定,輕重行遣。如合奏而不奏,不合奏而奏者,已上並杖一百。
  諸正法天書祕錄符篆,傳授與人者,許謄寫,故本藏之名山大川龕嵒石匣中。法官敕誥符文,經轉資,盡將已前所授者,皆焚化,置之江湖中,止得留見任官文書。如不燒化,以故法衣裹複,投於江河內。篆符替下,筆墨朱紙硯水,道冠法服,諸般應替之物,盡火化,沈向水中,或埋在洞府石室之內,并以訣法藏之,違者,徒一年。
  諸傳度正法聽,以甲子、庚申三元、八節、五臘、本命日,奏名跪受劍印訣目,筆硯朱墨法具,皆祭而甩之,鐶券質信器具金銀等物,鉟鎔售錢置供獻,拯濟貧人,不得入己侵使,違者,徒三年。
  諸行法官,急速去世者,預顯異境,此乃上天告命,遂使卒然而去。無靈異者,即是有司追取,證對不明事宜。令嗣法親眷,速以符誥敕牒法服,謂其行法之師,先所受本法誥敕之文,并本身所服階品之冠服也。焚為灰,投長江關水官,遞與其人幽司遵行,違者,徒二年。
  諸法官,功行果滿被召者,法體二上三下,如蛇蟲行耳,似有風聲。目無神光,天柱不起,天鼓不鳴,便穴腎堂皆痛,神炁自湧泉穴出頂門,即便以誥籙符印函藏一處,更新衣法服,端坐遺囑嗣法親眷訖,蛻去前,有瑞雲仙仗迎引,直赴洞府,受仙官,領職治事。若法體覺知不能支持,當處土地寵助嗣法親眷,依上法函藏,違者,流三千里。情理重者,處死。
  儀三+五條
  諸應正法鬼律文篆,並以香篋綵囊巾筍貯之。遇檢閱,存神冥目,結界入靜,方得開卷,不得過五行,祕之,慎勿令鬼神盜觀。
  諸善民,能驅邪輔正,實有濟物之功者,收錄奏名,傳度正法,補職受位。
  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