察者,杖一百。
  諸被使鬼神不即時往幹者,杖一百。緊切事干人命,徒二年。因而至死,流三千里。受敕符,違而不去者,處死。
  諸蝗蟲旱濟天霜雪雹害民稼穡,本地分神眾不能救濟,驅邪院差將吏同力止絕,違者,杖一百。事干天曹時行年災,許具章表奏聞。
  諸神將吏兵,應使而不使,不應使而使者,一人杖一百,十人加一等,罪止徒三年。
  諸救濟民人疾苦,合用干礙神鬼,呼召輒不到者,流三千里。雖到而不協心搜捕幹捷者,徒二年。天府差幹他事者,勿論。
  諸天行疫疾,令人患瘡腫走痛之類,隸十二年,王統行所主神鬼,受驅邪院遣除,事合遵禀天曹拘收者,即時報應,具奏上界,違者,杖一百。
  諸山川土地司命城隍,受命搜捕邪祟,輒有違滯故縱,於經歷地分害人者,直送東嶽處斷。主者失覺察,杖一百。
  諸提舉城隍社令有過者,具奏北極,取旨三官紏察。關驅邪院施行。
  諸方境內,遇年災大疫,損傷人民、牛馬畜獸之類,被告,即關年王神收毒,仍奏知上界,違者,杖一百。
  諸囹圄久淹受苦之人,所犯非辜,實負冤屈,諸處雪理不明,即委當處城隍嶽神顯諭推勘,官吏省悟實情,立為與決,違者,徒一年。如囚人實犯陰譴者,勿論。
  諸神將天丁兵吏,輒離行法官者,杖一百。遇有急闕,許於近便神祠差借,共不得過五百人,幹辦訖,犒賞推恩,申奏所屬錄功。
  諸鬼神承受天符委幹,稽留不行,五日杖一百,十日加一等,罪止徒三年,有緣故者,具奏天府。
  太甲門二條
  諸林谷妖異,累害人者,處死。所部鬼物,非過干累及者,送東嶽處分。應干經歷地分不覺察,杖一百。同情犯者,罪亦如之。
  諸林木散大,為人欽仰立祠,祈祷無福報者,並除之。因立祠而不為害,善能興福於人,聽以有無功績奏聞,違者,杖一百。
  太戊門一十條
  諸地炁所產育養之物,遇災年,須出生地毛,如鬼神無故出入,別興風雨,因而損傷稼穡,害及人命者,並流二千里。仙官拘執六地犯者,具奏天府。
  諸神鬼盜人財物。滿千錢者,流二千里。不滿千錢,徒二年。若常住供獻之物,不以多寡,滅形。
  諸地分主首,故縱邪祟,於部下為害者,關日遊神吏騰報,違者,杖一百。
  諸掌文字管攝邪魔,差當日功曹將吏承受,有稽遲投,至不明磨擦損汙者,杖一百。私拆封角視者,徒二年。奏書有漏泄遺墜者,流三千里。
  諸鬼神,妄攝人魂者,流三千里。因而致斃者,死。
  諸神鬼,呼召不至,輒違慢不恭者,徒三年。諸神鬼,非攝受於人世,不得與生靈混處,違者,杖一百。天府謫仙者非。如妄假名目,僥求祭祀者,徒二年。切害者,送東嶽處置。拒捕者,死。
  諸鬼神,無故在人家潛伏,妄興妖祟為害,經宿不去者,杖一百,五日加一等,罪止徒二年。神命不去者,死。
  諸人間染疾,旬月淹延不退,夢與鬼魅交通者,委所居地祇具事狀,申東嶽誅滅。違者,杖一百。
  諸驅邪院官,行天符,委山川地主收捕鬼祟,不即力幹,違慢者,徒一年。
  正一門四條
  諸稱水者,不以大小淺深,善能滋養稼穡而不隨時者,許九江水帝,察其功過保奏,違者,杖一百。
  諸龍神,在江河湖潭湫水有所王者,謂之主,正則祠之。若因大風雨,無故非理出遊,害人稼穡者,徒一年。妄邀祭祀者,徒二年。掌水司引水,因漂溺田屋苗稼,被害及五十家已上者,流三千里。不及五十家,徒三年。災年時,行地分變異者,勿論,仍具表以聞。  
  諸龍神鬼,主江河汙流去處,若故曲邀舟車祭祀者,徒二年。妄興風雨,飜陷田屋,至傷人命,一人流三千里,十人處死,十人已上滅形。干涉湖潭,主首並同罪。本地分不紏者,罪亦如之。
  諸隱伏鬼神,合起雨澤,不急救旱苦,水主一同情隱,不為放露者,并徒三年。
  亡祟門六條
  諸亡者,有怨於生人,曾經地府陳理,未結絕,而擅於人家作妖異,尅害他人,僥求功果為報。雖非損人命,而動煩立獄,仇對平人者。關地府滅形。
  諸無道邪祟,隱顯形影,放火撒血,引弄家屬之類,驚犯生人者流三千里。至害性命者,死。
  諸鬼祟放火,在人居室或籠櫃中,燒爇財物舍宅,及十戶者,死。不及十戶,徒三年,送酆都重役。地分知情,故縱不紏者,流三千里。
  諸伏尸鬼怪,古物精妖,一切無名之鬼,妄託不繫籍身死,輒停世間不去者,徒一年。妄假威勢,曲求祭祀,陷害生人,流二千里。地分主者,知而不紏,同罪。
  諸鬼祟,傷害生人,因追捉藏伏者,徒三年。拒捕,輒與吏兵鬥敵者,死。
  諸孤露無主邪鬼,假於新死故亡之便,纏繞生人,有所求者,流二千里。傷人命者,滅形。委是家親眷屬,逐時有闕祭祀,因而作祟者,以餚饌祭饗,善功為報,化諭遣退。若受祭饗福力後,依前為害生人者,送東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