心不可見,故以敷露枝條,知其表象。從此以後,直論金汞成丹,所以重程敷露其條也。
  以金為隄防。水入乃優游。
  金者,是九鍊鉛精金花牙也。以金花為隄防能制汞,其隄防是勾留法,能勾其汞,故日隄防。制汞成丹,非用金銀勾汞,用即是黃白勾留法。又云用金為鼎,號日隄防,此是銀壺子法。非丹所用,所以其汞得金花相入相諧元失,故日優游。本云水為木字,非也。云用曾青為木,未詳也。
  金計有十五,
  用金花十五兩。水銀性燥難制,故用金花。不者黃牙勾留為根,以陰制陽也。
  水數亦如之。
  水是水銀,亦十五兩象一月之數。《草堂》云:水為木字。云:用曾青十五兩為五分,則三兩為一分。云:金花三分用九兩,曾青二分用六兩,其汞即用一斤。若論丹法甚真,唯曾青有疑。。訣皆云不用石藥,當審用曾青通否。計曾青明目來神,是金之精,入亦何妨p若云水為木字,呼曾青,恐有非。又云金是汞,義亦通。云木是曾青,用十五兩,更詳准。如草堂真人,豈是几夫?註應不謬。若將水銀為木,呼號青龍,既有金數,水銀之數何在?如有金汞數,爻即合相汞對,鈴非曾.青,水銀真也。古人特行唯用曾青一味制汞成丹,今此《契》唯論金汞二物,應元曾青。
  臨鑪定銖兩,五分水有餘。
  五分者,即三兩為一分,五分者即是用十五兩。餘者,加一兩為一斤。有三百八十四穌象其《易》,所以合用一斤。前云用十五兩,雖象半月,未應《易》之道也。臨著餘加一兩,成十六兩,為一斤定也。又釋餘者為一斤,汞重如金,金二寸可有十分。五分是汞,餘五分是金,如前十一四六五兩,故同前十五兩。乾體就後,十五兩坤乙成。三十日為一月,故金汞各十五兩者也。二者以為真,唯金、汞二物為真。據此可言將為木,號為曾青。假如用曾青,未合言數者也。
  金重如本初。
  言金汞之體常如初重,故令時時上秤。秤莫令失,失即火急,急即微退火。
  其三#83遂不入,水二#84與之俱。三物相含受,變化狀若神。
  一金、二汞,水是三,非三味也。云:其三不入,二者為真。何得三物?唯金、汞二真得火,十月脫胎後,六十日變化為正陽神丹者也。
  下有太陽氣。
  氣,火也。言鼎下有火。夫合鍊成敗在火,火急有失,在亦枯然,寬.又不休,狀如驅雞,准如汞,甚難得成火。前云四時火者,令人細心。但火從文入武即得也。
  伏蒸#85須臾問,先液而後凝,號日黃輿#86焉。
  為未消花為液,別煖汞投中。一云:入曾青末去火,令玲搗碎入鼎,下火漸漸如蒸物狀,年月滿為丹,黃金紫色,故號黃輿。亦云:黃輿如車輿,服藥昇人,故號黃輿。又初伏汞,須臾之間從液後凝,色微帶青黃,亦云黃輿。此一註至前以金為隄防,具論藥味斤兩、合治入鼎.已訖,如若不悟,不可求道矣。
  歲月將欲訖,毀性傷壽年。
  言年月滿為汞性傷毀,而自然伏火。
  形體為灰土,狀似#87明窗塵。
  言經十月脫出胎,其汞獨出鉛上,紅赤若陰陽二無,從冬至起首,至夏至文火,至冬至武火,後開其汞亦出鉛上,名日正陽丹。狀如塵灰,收取其藥,更入鼎。夫汞火氣未足,皆黑如死炭灰。人至此皆心退,休罷不知從此。但與火其藥色,即歸就紫。如燒小還丹,令伏火亦至黑灰,從此變褐,後為紅紫之色,故後人見黑便休。夫汞成粉皆輕如塵,失其汞體莫疑,但任以年、日、月長久火養之,色變自成丹也。但研之,即知重。但以此一年火即成塵。更入赤門,又經一年,即成大丹。
  檮治併合之,馳入赤色門。
  門者,是赤土鼎,以金花塗鼎之令赤,是故收其前塵藥腳鑄治入鼎。《二元》云:鍊丹即收下腳鉛砂。又如黃土搗為泥塗鼎;然正陽之藥,經武火六十日,其丹紫色,未紫更燒,故紫赤為上上,青黑為下下。若二元丹元覆藉,若九轉丹每轉用玄白、金花四兩覆藉,若紫遊丹用赤鹽覆藉,呼為赤門。
  固塞其際會,務令完緻堅#88。
  言固際須令牢密。
  炎火張於下,
  言下火常炎炎,不得火猛。《別記》出,先小武火七十日者也。
  晝夜聲正慧#89。
  言汞得火作聲,狀似嬰兄啼。啼聲若息,其汞即是伏火,故其火晝夜更不得停。始文使可修,始,初也。初,文火也。《別記》云:三百六十日文火。謂中問文,又前云炎炎.’今何須文?其汞伏火,故令小武火也。
  終竟武乃陳。
  月末年終,事須武火,後須大武火,鼎須與火同色。又專陽丹,須經大武火方伏火,後須化成挺,搗為末,開頭燒經一伏時,此應須三年火。一年火亦得服,未有變化三年,丹為上。《別記》云:若三十日武火,即成一年火也。
  候視加謹慎,審察調寒溫。周旋十二節,節盡更親觀。
  每一月一開看,洗重入鼎。節是一月,故經十二節也。
  氣索命將絕,休死亡魄魂。
  氣,火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