斟酌南北,考以古音,而作大唐雅乐。”
  是雅乐亦有南北也。
  
  姜尧章(姜夔)“侧商调序”云:
  “琴七弦具宫、商、角、征、羽、者为正弄,加变宫、变征为散声者曰侧弄。”是无二变者,琴之正调也,有二变者,琴之侧调也。(此单论定弦,以五声定弦者,曲中亦可有二变,以二便定弦者,曲中亦可无二变,不能相提并论。)
  盖龟兹琵琶未入中国以前,魏、晋以来,相传之俗乐,但有清商三调而已。(否!还有楚、侧两调。)清商者,即《通典》所谓清乐,唐人之法曲是也。清乐之清调、平调,原出于琴之正弄(此说何据?),不用二变者也。清乐之侧调,[即瑟调]原出琴之侧弄(此说何据?),用二变者也。
  至隋、唐,本龟兹琵琶为宴乐,四均共二十八调。宴乐者,即《通典》所谓“燕乐”,唐人之胡部是也。
  燕乐二十八调,无不用二变者,于是清乐之侧调,杂入于燕乐,而不可复辨矣!
  
  故以用一、凡,不用一、凡为南、北之分,可也(否!亦不可!);以雅乐、俗乐为南北之分不可也。
  然则今之南曲,唐清乐之遗声也;今之北曲,唐燕乐之遗声也(何据?):皆俗乐,非雅乐也。
  
  《梦溪笔谈》云:
  “唐天宝十三载,以先王之乐为雅乐,前世新声为清乐,合胡部者为宴乐。”三者判然不同,则清乐,燕乐与雅乐无涉可知矣!
  
  白香山<立部伎>诗自注云:
  “太常选坐部伎绝无性识者,退入雅乐部。”
  所谓雅乐者如此,安能如今南曲之谐婉可听哉?
  
  清乐者,梁、陈之旧乐。梁、陈南朝也,故谓之南曲。
  燕乐者,周、齐之旧乐。周、齐北朝也,故谓之北曲。
  事隔千载,而沿革之脉络,尚隐隐可寻也。
  至于近世(清雍干间《九宫大成南北词宫谱》)周祥钰辈,以宫、商之调为南曲,角、羽之调为北曲,又以正宫为南曲,以高宫为北曲。
  夫七角、七羽、及高调,其废已久,世俗虽有宫调之名,所用者实燕乐太簇一均(此说无据!),凭何器而分角、羽乎?且南、北之分,全不关乎宫调也,亦同归于「不知而作」焉已矣!
  声不可配律说第十三。
  
  律(音名)者,六律六同也。其长短分寸,有定者也。如黄钟之长,不可为无射也,应钟之短,不可为大吕也。
  声(阶名)者,五声、二变也,其高下相还于六律、六同之中,无定者也。
  如<大司乐>:
  “黄钟为角,又可以为宫;
  太簇为征,又可以为角;
  姑洗为羽,又可以为征”也。
  
  《尧典》:
  “律和声。”
  “大师掌六律、六同,皆文之以五声。”
   (校:后二语为<周礼>所言。)
  
  《礼运》:
  “五声、六律、十二管,还相为宫。”
  
  《孟子》:
  “不以六律,不能正五音。”
  皆此义也。
  
  燕乐之字谱,即五声、二变也(否!燕乐之工尺字谱,原为固定调,正是”有定者也”的律名),盖出于龟兹之乐。中外之语不同,故其名亦异也。当其初入中国之时,郑译以其言不雅驯,故假声律缘饰之。其言曰:
  “(林钟之宫)应用林钟为宫,乃用黄钟为宫。”
  所谓林钟者,即征声也。黄钟者,即宫声也(林钟/黄钟皆律名,征声/宫声皆声名,郑译何尝以律名为声名呢?)。
  所谓宫者,则字谱之合字也(否!宫为阶名,合为谱字名,两不相侔!),犹言应用征声为合字者,乃用宫声为合字也。
  (此说无理!郑译但言声/律未尝言及谱字,且丘琼荪考证:燕乐之合字配黄钟,唐宋皆然)
  以声配律,实始于此。黄钟声最浊,故以合字配之也。(以合字配黄钟,只能说以谱字配律,怎能说是以声配律呢?是凌廷堪误把工尺谱字与声名之间画上等号)
  又云:“应用林钟为宫”,则亦疑征声当为合字,宫声不当为合字矣!
  至宋杨(瓒)守斋以琴律考之,确然知宫声非合字(工尺谱字原是固定调,与声名之间本来就不能画上等号么!),乃以仲吕为宫声。燕乐以仲吕配上字,是以上字为宫声也(否!工尺谱字原为固定调,配律不配声,以仲吕为宫与以仲吕为上是两回事!)。盖琴律一弦为黄钟,三弦为仲吕:正宫调一弦为合字,故以合字配黄钟;三弦为上字,故以上字配仲吕也(这是琴乐的首调说法,与燕乐原采固定调不同!)。何尝以合字为宫声,上字为角声哉?(若以合字为宫声,则上字为清角声,角声当为乙字)宋人乐谱所注十二律吕及四清声者,盖即字谱十字高下之别名耳(也就是工尺谱字本为固定调么),不可以称谓之古,遂疑其别有神奇也。
  自学者不明律有定/声无定之理,遂泥定黄钟之一均不可移易,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