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][19])
  
  唐虞世南<琵琶赋>:
  “声备商、角,韵包宫、羽”。([20][20])
  
  《辽史.乐志》:
  “(右)四旦二十八调,不用黍律,以琵琶弦谐之,([21][21])
  皆从浊至清,叠更其声,下益浊,上益清(七七49调,余21调失其传)。
  盖出九部乐之龟兹部云”。([22][22])
  
  又云:
  “隋高祖诏求知音者,郑译得西域苏只婆七旦之声”,([23][23])
  求合七音八十四调之说。
  由是雅俗之乐皆此声矣”。
  
  马令《南唐书》:
  “后主昭惠国后周氏工琵琶,故唐盛时,<霓衣>最为大曲,乱离之后,绝不复传。后得残谱,以琵琶奏之,于是开元、天宝之遗音,复传于世”。([24][24])
  
  《宋史.乐志》:
  “唐贞观增隋九部为十部,([25][25])
  以张文收所制歌名“燕乐”,而被之管弦,厥后至坐部伎琵琶曲盛流于时”。([26][26])
  
  [案,《隋书.音乐志》明云,郑译”用苏只婆琵琶弦柱,相引为均”。
  《辽史.乐志》又云:”二十八调不用黍律,以琵琶弦谐之”。
  则燕乐之原出于琵琶可知。以《辽志》校勘《隋志》,多互相发明,但《隋志》犹以五声二变十二管附会之,而《辽志》直云不用黍律,更为简捷明显,无疑义矣。
  故《唐志》燕乐之器以琵琶为首,
  《宋志》亦云,“坐部使琵琶曲盛流于时”,皆其证也。
  盖琵琶四弦,故燕乐但有宫、商、角、羽四均[即四旦。]无征声一均也。(此说无据!)
  第一弦最大,其声最浊,故以为「宫声之均」,所谓“大不逾宫”也。
  第四弦最细,其声最清,故以为「羽声之均」,所谓“细不过羽”也。
  (此为附会之说!)
  第二弦少细,其声亦少清,故以为「商声之均」。
  第三弦又细,其声又清,故以为「角声之均」。
  一均分为七调,四均故二十八调也。
  
  其实不特无征声之均,即角声之均亦非正声。故《宋史》云:“变宫谓之闰”。
  又云“闰为角而实非正角”是也。
  不特角声之均非正声,即宫、商、羽三均,亦就琵琶弦之大小清浊而命之,与《汉志》所载律吕长短分寸之数,「两不相谋」(ㄇㄡ/侔,同也),学者无为古人所愚可也。
  (作者只要有不解处,皆以” 无关律吕”、”任意分配”、”徒存其名”、”两不相侔”、”不过缘饰以律吕之名”…等视之!)
  然「七角一均」,宋人教坊已不用,「七羽一均」元人杂剧已不用,则亦徒存其名矣。(则《九宫大成》中尚存的许多角羽两调曲谱,当系宋元之前的传谱!)
  后之论燕乐者,不知琵琶为燕乐之原,而乃漫于箫笛求之,无怪乎其于二十八调之说,皆茫(无着也)如捕风也。
  夫燕乐,唐、宋人皆知之,去今未远,学者犹不能详言其故,况三代以前之律吕哉!自隋郑译推演龟兹琵琶以定律,无论雅乐、俗乐,皆原于此,不过缘(纹也)饰以律吕之名(此说为作者偏见)而已。
  世儒见琵琶非三代法物,恒置之不言,而累黍布算,截竹吹管,自矜(妄尊)心得,不知所谓生声立调者,皆苏只婆之绪余(残余)也,庸足噱(ㄐㄩㄝ /笑)乎?
  又,郑译之前,则有(汉)京房之律准,亦属丝声,其分寸皆不可为律管之度。详见余所著《晋泰始笛律匡谬》。]
  
  宋.张炎(叔夏1248─1314)《词源》:
  ”十二律吕各有五音,演而为宫、为调,律吕之名总八十四
  (既为五音十二律吕,也当为六十调,而非84调么),
  分月律而属之,今雅俗(皆)只行七宫十二调(的19调),而角不预焉”。
  (这是宋无角调之证。)
  又云:
  七宫――高宫(可)、仙吕宫(ㄣ)、中吕宫(一)、黄钟宫()、道宫(?)、正宫(Δ)、南吕宫(人);
  十二调――商调()、双调?(ㄣ)、越调(ㄠㄙ)、小石调(人)、大石调()、歇指调()、(以上商调,
  以下羽调)仙吕调(Δ)、中吕调(ㄣ)、黄钟羽(人)、正平调()、般涉调(Δ)、高平调(一)。
  (《词源》多误,以上杀声亦然!)
  
  [案:张氏所谓七宫者,即下文,高宫、仙吕宫、中吕宫、黄钟宫、道宫、正宫、南吕宫是也。
  所谓十二调者,即下文,商调、双调、越调、小石调、大石调、歇指调、仙吕调、中吕调、黄钟羽、正平调、般涉调、高平调是也。
  廷堪昔尝着《燕东考原》六卷,皆由古书今器积思悟入者,既成,不得古人之书相印证,而世又罕好学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