方安石身殁之初,众皆谓罪在惠卿。或以安石为朴野,优加赠典,欲镇浮薄。司马光简尺具存,吕惠卿责词犹在。深惩在列,曲恕元台。凡同时议论之臣,无一人指点安石,往往言章疑似,或干裕陵,致卞以窥伺为心,包藏而待润色诬史,增污忠贤。凡愠怼曾布之言,与怒詈惠卿之诏,例皆刊削,意在牢笼,欲使述其私书,将以济其私欲。布等在其术内,卞等计无不行,良由议赠之初不稽其弊。若使早崇名分,何至横流司马光诬国之罪,可胜言哉?臣闻熙宁之初,论安石之罪,中其肺腑之隐者,吕诲一人而已。熙宁之末,论安石之罪,中其肺腑之隐者,惠卿一人而已。吕诲之言曰:『大奸以忠,大佞以信。外示朴野,中藏巧诈。骄骞傲上,阴贼害物。』吕惠卿之言曰:『安石尽弃旧学,而隆尚纵横之才,欲以此为奇术,以至谮愬胁持,蔽贤党奸,移怒行狠,方命矫令,罔上要君。凡此数奸,莫不备具,虽古之失志倒行而逆施者,殆不如此。平日闻望一旦扫地,不知安石何苦而为此也?谋身如此,以之谋国,必无远图。而陛下既以为不可用而安之,臣固未易言也。』又曰:『陛下平日以何如人遇安石?安石平日以何等人自任?不意窘急,乃至如此。』又曰:『君臣妨嫌,岂可为安石废哉?』又曰:『臣之所论,皆中其肺肝之隐。』臣窃谓元祐臣寮,于吕诲之言则誉之太过,于惠卿之言则毁之太过。此二臣者趋向虽二,至于论王安石之罪,献忠于神宗,则其言一也,岂可耑誉吕诲而偏毁惠卿乎?偏毁惠卿,此王氏之所以益炽,元祐之祸,可不鉴哉!
  
校勘记
[1]安石曰 原本无此三字,仅为二墨丁。《长编》卷一三九亦无此三字,据文意改补。
[2]如姚原古事 本作『知姚原故事』,据《长编》卷一三九改。
[3]去月 原本作『三月』,据《长编》卷二四二改。
[4]则云 原本脱『云』字,据《长编》卷四二补。
[5]亲事官 原本脱『官』字,据《长编卷》卷二四三补。
[6]五条 原本『条』字下有一墨丁,兹据《长编》卷二四六删。
[7]忠信 原本无『忠』字,据《长编》卷二四六补。
[8]上言皇帝封事 原本作『言□上皇帝封事』,据《长编》卷二七八注文改。
[9]二十 原本作『三十』,据《长编》卷二七八注文改。
[10]安石书否 原本脱『否』字,据《长编》卷二九八注文补。
[11]嘉问因言近亦得安石书 原本无此十字,义不畅,据《长编》卷二九八注文补。
[12]元年 原本作『五年』,在『元丰三年九月乙酉,舒国公王安石为特进,改封荆国公』条之后。兹据《长编》卷二九三改,并依年月顺序移之于前。
  

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六十一
神宗皇帝

吕惠卿奸邪
  治平四年七月乙末,著作佐郎、三司检法官吕惠卿编校集贤院书籍。惠卿,南安人,与王安石雅相好。安石荐其才于曾公亮,公亮遂举惠卿馆职。
  熙宁二年二月,王安石请以吕惠卿为制置条例司检详文字。
  五月,上问王安石以苏轼为人。安石知轼素与己异,疑上亟用之也,因极称吕惠卿,上许召见之。惠卿最为安石所贤,初,至自江宁,即屡荐于上,事无大小,必与之谋,时人号安石为『孔子』,惠卿为『颜子』。
  九月己卯,条例司检详官李常、吕惠卿看详中书编修条例。先是,王安石数为上言:『今中书乃政事之原,欲治法度,宜莫如中书最急。必先择人,令编修条例。』上曰:『见在馆职,无足与修法度者,唯吕惠卿材高。朕尝问吕公著,何不举惠卿作御史?公著言惠卿材虽高,然奸邪不可用。朕见惠卿论事极有本末,召置讲筵,公著说书,似不能到惠卿所到处。』安石曰:『惠卿学术,岂特今人少比,似前世儒者未易拟议。能学先王之道而能用者,臣独见惠卿而已。其材他日必为陛下用。人所以言其奸邪者,以为阿附臣。惠卿自为举人,即与臣相从,非臣执政而后从臣也。惠卿既有所附,诚于人少年降屈,虽与臣,亦未尝降屈,以此□为人毁[1]。』上曰:『惠卿负其材以取人怒,亦似其所短。』安石曰:『惠卿非以其材敢有所矜傲,但于上无所附丽,在下无所结纳而已。』上曰:『如此即善。』又曰:『小臣上殿应对仓徨,惠卿极从容,盖其中有所蓄。问之不穷,亦不慑。』安石曰:『有道术之士,视外物固轻,亦何至有所摄?臣尝以谓奸邪者,大抵皆内无所负之人。若内有所负,亦何肯为奸邪?今有资财之人,尚不肯妄与人相殴搏,况于有道术之人,岂不自爱?』曾公亮亦称惠卿有行义,上乃许用惠卿,又欲择人,佥言李常。上曰:『未见常,佥称其有行义。』上曰:『亦须是有材识,但行义之人,未必能修条例。』安石称常难比惠卿,然亦聪明,遂并用之。甲申,条例司言:『本司检详官吕惠卿近差看详编修中书条例。惠卿自置局以来,详知本末,故令兼本司职事。』从之。
  十月甲午朔,著作佐郎、编校集贤书籍吕惠卿为太子中允、崇政殿说书。后九日,又加集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