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大眾知已。隨現前人多少。或人各一分。或設齋供眾。或充僧買物公用。若物再少者。准五分律。白二羯磨與無衣比丘。若眾並有衣者。如善見律云。若一衣極好。不須割破。從上行之。須者直付。若無須者。如律攝云。有上好貴價衣。不應割破。應賣取直而共分之。若人多不可分者。即設一茶公用亦得。此分法須五人以上。作之方可。若止四人。則不應如是分。分已其受差者。居中向上。合掌回復云)。
我(某甲)為僧估分亡物竟。(尚云)善。(答)爾(一拜歸位)。
十施無衣人法(眾中上坐應白眾云)
此(某甲)比丘命過。所有衣物。現前僧應分。但物少而不足分。此眾中比丘(某甲)無衣。今遵佛勅。羯磨與之。惟願大眾和合。發歡喜心。施必為善(告已。方白羯磨)。
大德僧聽。眾僧得(某)物。若僧時到。僧忍聽。僧今與比丘(某甲)。白如是。
大德僧聽。眾僧得(某)物。僧今與比丘(某甲)。誰諸長老忍。僧與比丘(某甲某)物者默然。誰不忍者說。僧已忍與比丘(某甲某)物竟。僧忍默然故。是事如是持。
(白已。持物與之。不但亡者物少如是。若檀越所施之物。不足分者。亦應如是。作法與之)。
和尚結示云。已見亡者衣物如是。大家精進修行。莫要慳貪。(知事人云)大眾頂禮和尚。(尚云)免禮(各次第散)。
十一四人直分法
(儀式如上。送亡者去火浴已。其看病比丘。將亡人衣物收拾一處。侍至公所。知事人鳴椎俱往)。
毗尼母云。若但四人。應作直分羯磨。集僧問和。如常所答。但不說欲(看病者。應向餘三人作禮。長跪。合掌。白云)。
諸大德憶念。比丘(某甲)命過。所有衣物。現前僧應分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