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学与文明 -05-古籍收藏 - 04-佛藏 -09_戒律宗

37-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-终南家业-宋-守一*导航地图-第57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正在加载语音引擎...

  問。諸師章門。並以六根為能。六識為所。其義如何。

  答。若唯根不能了境。既能了境。根必須識。功用是齊。何得強分。況復論中。所對自是塵境。即非以識為所。但境在所簡。此則唯以有取境照境之能者。為之一類。以作對體也。

  問。取境照境。功能之義。論疏不明。何得加擅。

  答。俱舍論云。若彼有法。此有功能。涉法師解云。彼法即六境。此法即心心及色根。有見聞覺知等。照境功能。即說彼法。為此法界。(彼文)此據古人所引。不妨親切。障礙者。即五根五塵。體是實質。形相方所。麤細大小。各不通涉。故云障礙。論以七句釋義極詳。文云各各相對。疏云能所俱對色。據此以言。能所不知。亦是障礙之一義也。正論對體。但取色質拘礙者。為之一類。以應名題。七心心數法并法塵。並在所簡。文極分明。

疏云五根五塵。記云根塵論對。並同論文。不須他謂。

  問。有以五根為能。五塵為所。義又如何。

  答。論疏雖有此義。亦是顯於障礙。不可據此。局論能所。如前已示。緣對者。即七心心數。緣慮籌度。為體。然緣慮之心。必托境起。故論云。心心法於境界轉。心即七心。法即心數。境界即六塵。轉即相續展轉。籌度之義。據此乃塵為所緣。但今所論。唯取體用。五根五塵色。無為不相應行。體非緣慮。並在所揀。

  問。何以論中。但揀五根。餘不言者。

  答。境界已揀。後不重明。況正出體。但云七心。及法界少分可見。餘並簡除也。疏云。能緣心。所緣有對者。心即論中七心。及心數法。緣慮籌度。王數功齊。疏不言數。理自可知。但云所緣。不明塵境者。意在揀除。故且克體。以應題目。

  問。記文云。能緣是意。所緣即法。即非揀除耶。

  答。記作斯示。深有旨哉。恐執文者。謂此緣對體。但思度非托境起。有違論文於境轉義。故特出所緣也。又俱舍云。心法執彼而起。彼於心心等。名為所緣。解云。彼即六境等。此法證記文所緣即法之語。極為分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