初徵起
若法境界有對彼法緣有對耶。次簡取二
初正取
謂緣有對是境界有對。
次簡除
或境界有對非緣有對五內界。
且夫名有召體之能。體有應名之實。就論尋對。名體無差。文義不濫。言境界者。納六根六識。取境不濫。各有分齊。故云境界。境即前境。界乃限分。名雖在所。體實取能。是故前境並在所簡。故文簡云。五外界。法界小分。是無對。此云法界小分者。即法塵中。落謝五塵。及無作色。不相應行。三無為也。若法塵中。心數法。一分自屬此對收論云。眼與色對。乃至意與法對。此正示根識取境不濫之義。然取境之功。必須心數。所以文中。
兼而明之。以五根七心。及心數法。通有照境取境功能。為此對體。疏云五根七心。記云根識論對。並簡除塵境也。
問。疏記不明心數法者。
答。大底起用之心。必兼王數。文雖不言。義須齊具。
問。且取境不濫者。前五可爾。意根意識。通緣一切。約何分齊。為之不濫。
答。忽爾起心。思取前事(初念屬根。次念屬識)。功非前五。豈非意家。取境分齊耶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