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隱。菩薩常學大乘。故制他學。聲聞則五歲未滿。五法未明者。制。已滿已明者。不制。繇聲聞不學大乘。惟以自修者自滿也。五歲者。經云。五夏以前專修戒律。五夏以後。方乃聽教參禪況復他學也。
若佛子。有佛經律大乘法。正見。正性。正法身。而不能勤學修習。而捨七寶。反學邪見二乘。外道。俗典。阿毗曇雜論。一切書記。是斷佛性。障道因緣。非行菩薩道者。若故作者。犯輕垢罪。
合注。經律大乘法者。通指菩薩藏也。正見者。萬行之解。正性者。正因之性。正法身者。正果之性。邪見者。通指下文諸法。二乘墮於偏空。外道執其謬計。俗典僅談世務。阿毗曇即二乘論。雜論即外道論一切書記。即俗典世論也。斷佛性者。二乘焦菩提之芽。外道刳正覺之種。障道因緣者。內惑正解之因。外亂正修之緣也 一向習小。惟是遮業。非染污犯。二向習外。性遮二業。是染污犯。不犯者。若上聰明。能速受學。若久學不忘。
若思惟知義。若於佛法。具足觀察。得不動智。若於日日。常以二分受學佛經。一分外典。又菩薩。比邱比邱尼。不學聲聞毗尼。亦犯輕垢 七眾同制者。比邱先習此經。及二部律。尼先學此經。及尼具戒。式叉先習此經。及二六法。沙彌男女先習此經。及十戒威儀。在家先習此經。及優婆塞戒。餘力方許徧習 大小不全共者。同以本法為急。亦同不得習外。而大不學毗尼犯。小不學此經非犯 開遮者。示同邪小。以誘接之 果報者。一向習小。
障菩提。習外。墮愛見。
發隱。七寶二義。一者殊勝。超出一切諸教偏駁下劣故。二者利濟。能與一切眾生功德法財故。
○第二十五不善知眾戒
疏。自損損他。故制。出家二眾同犯。大小俱制。三眾及在家。既未持眾。不制。
發隱。三眾。謂沙彌。沙彌尼。式叉摩那。
若佛子。佛滅度後。為說法主。為行法主。為僧坊主。教化主。坐禪主。行來主。應生慈心。善和鬥諍。善守三寶物。莫無度用。如自已有。而反亂眾鬥諍。恣心用三寶物者。犯輕垢罪。
合注。說法主。即今法師。行法主。主清規者。亦可律師。僧坊主。知安居房舍等事。即今值院。教化主。勸人作福業者。坐禪主。知習禪事。如僧堂首座之類。行來主。知乍到客情事者。今名知賓。慈心者。和諍守物。能與一切人樂。也 此是遮業。不善滅諍。隨事結過。不善守物。隨用結過。若三寶互用。自屬盜戒。若發起諍事。別得性罪 惟遮不開 果報者。不善滅諍。得破僧方便罪。不善守物。招貧窮困苦報。善和善守。則統理大眾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