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釋名。初總後別。今初總名。力者。能摧冤敵義。不可屈伏義。故說名力。瑜伽云。與一切種。饒益一切有情。功能具相應。故畢竟勝伏一切魔冤。大威力故。說名為力。對法云。善除眾魔。善記問論。故十名力。十者是數。帶數釋也。
別名至文當釋。
三自性者。瑜伽五十七云。佛具知根。慧根為體。對法論云。若定若慧。及彼相應諸心心所為性。菩薩地總以五根為性。統其文義。應具六種。一最勝體。故決擇分中慧根為性。二引生體。對法兼定。三剋實體。菩薩地云。五根為性。由慧勝故。且說十方慧為自性。所以但言。處非處等智力。不言信進等力。四相應體。對法兼取相應心法。四蘊為性。五眷屬體。五蘊為體。定共道共無漏色等。助為體故。此雖無文。理必應爾。遮犯戒垢。
助摧冤故。六依此經融一切法。以為其性。無礙法界理應爾故。
四作業者。即是辨相。至文當顯。
五次第者。諸文或有前却。各有所由。此文所列次第。與十住全同。淨行品則界在解前。梵行品禪定解脫當其第三。宿命居天眼之後。餘同此次。瑜伽四十九及智論二十七。亦禪居第三。餘同此次。
且依論明次第者。智論云。初力為總。餘九為別。於初力中。分別有九。故初一力通知萬法。下九展轉開之。謂初令知因緣果報。故起業力。次煩惱故縛。淨禪定解脫故解。令去縛就解。次根有利鈍。鈍者為有造業。利者為不生。故集業由善惡二欲。成上下根。此二種欲由二種性。以有種種性因緣故。行二種道。謂善道惡道。次知其過去。審彼未來。次方便壞其因緣。果報相續。故說漏盡。瑜伽乃有多門次第。廣如第五十說。
上來依論次第。而今禪居第七者。二論梵行為對自業。有離欲不離欲。故禪居第三。此經十住為對徧趣行。有清淨不清淨。故居第七。若習欲成性。即界居欲後。若由性起欲。則界居欲前。若執常者。先說宿住。若為執斷。先辨天眼。餘無別理。故經論皆定。
六差別者。謂此十力展轉相望。亦有差別。亦無差別。至文當明。
七釋文。然此經宗異義皆融攝故。一一力中具攝十力。乃至包盡法界。是以宿命乃云智包三世。天眼則見盡法界。非唯見盡。佛眼如空。即是法界。非唯智包。亦能毛孔頓現業力。即觀法性。豈唯但是有為。約門有殊。故他宗不壞。
△文十。初是處非處智力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