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次约三性破也。类若善恶是有法。应不受熏受宗。因云。许有记故。喻如择灭。类若无记是有法。应有间断不受熏宗。因云。善恶心时。无无记故。如苦乐受时。无舍受。又事既善恶。不应说类惟无记。此遮其转计也。
又无心位(中既无六识则)此(识)类。定(亦是)无。既有间断。性非坚住。如何可执(为能)持种(能)受熏(耶)。又阿罗汉或异生心。(设使其六)识类同(是无记性)故。(罗汉)应为诸染(法熏。异生应为)无漏法熏。许便有失。
此更约六识类有间断破。又约凡圣受熏破也。
又眼等根。或所余法。与眼等识。(其)根(之类)。法(之类。与识之)类。(皆悉)同(是无记)。应(各)互(得)相熏。然汝不许(根类法类受熏)。故不应执识类受薰。
此更约根类法类。例破也。若谓识类受熏。则根类法类。何独不许受熏。若既不许根类法类受熏。则识类何得独受熏哉。
又六识身。若事若类。前后二念。既不俱有。如隔念者。非互相熏。(以)能熏所熏。必(要)俱(在一)时故。
此更约前后不能熏习破也。盖若但一念。不名为类。又无同时幷起二念之理。必须前后相望。方名为类。且如当念眼识。或望前念眼识。或望后念眼识。故名为类。若望当念耳鼻识等。则不名类。其余五识。一一皆然。是则识类既在前后二时。则非一处。喻如自他相隔。如何可互熏哉。初破识类受熏持种竟。
(寅)二破六识俱转受熏持种。
执唯六识俱时转者。由前理趣。既非所熏。故彼亦无能持种义。
有说六识。俱时而转。前五是能熏。第六是所熏。由同时故。熏习义成。能持种子。今破云。由前理趣者。谓第六识有间断故。通三性故。
(寅)三破色心自类为种二。初叙执。二斥破。(卯)今初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