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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-成唯识论观心法要-明-释智旭*导航地图-第9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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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(辛)二正破我相三。初叙破外小所执。二立量以显唯识。三结判俱生分别。

   (壬)初中三。初别破六师三计。二别破小乘三计。三总约识根尘破。

   (癸)初又二。初叙计。二破斥。(子)今初。

  诸所执我。略有三种。一者执我。体常周徧。量同虚空。随处造业。受苦乐故。二者执我。其体虽常。而量不定。随身大小。有卷舒故。三者执我。体常至细。如一极微。潜转身中。作事业故。

  第一执。即胜论计作者名我。数论计受者名我。第二执。即无惭及尼犍子所计。第三执。即兽主及徧出所计。故名六师三计。

   (子)二破斥为三。初破常徧。次破不定。后破至细。(丑)今初。

  初且非理。所以者何。执我常徧。量同虚空。应不随身。受苦乐等。又常徧故。应无动转。如何随身。能造诸业。

  此先约受者作者。以破非常遍也。动乃有业。故无动转。则不能造业。

  又所执我。一切有情。为同为异。若言(一切有情)同(一我)者。(则)一(有情)作业时。一切(有情亦)应作(业)。一(有情)受果时。一切(有情亦)应受(果)。一(有情)得解脱时。一切(有情亦)应解脱。(此则世间不成差别安立)。便成大过。若言(一切有情之我。体各)异者。诸有情(之)我更相遍故。(其)体(便)应相杂。又(处处皆有一切有情之我所遍。则)一(有情)作业。一(有情)受果时。

与一切(有情之)我。(其)处(所更)无别故。(亦即)应名(为)一切(有情之)所作所受。

  此更约我体同异。以破常遍义。皆不成也。

  若谓作受。各有所属。无斯过者。理亦不然。业果及身。与诸我合。属此非彼。不应理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