恐彼救云。我体虽复各徧。而作受各有所属。故无一作一受。应无一切所作所受之过。今牒破云。理亦不然。盖我体既遍。则业果及身。必与诸有情之我体合。若仍属此而非属彼。既有偏属。便不名徧。与我体周遍之理。不相应故。
(又)一(有情)解脱时。一切(有情皆)应解脱。(以)所修证(之)法。(亦与)一切(有情之)我(体)合故。
既一作一切作。一受一切受。亦应一解脱一切解脱。既作。受。解脱。各有所属。则常遍之义不成矣。
(丑)次破不定。
中亦非理。所以者何。我体(设使)常住。不应随身而有舒卷。既有舒卷。(则便)如橐籥风。应非常住。又我(既)随身(大小)。应(即如身之)可分析。如何可执我体一耶。故彼所言。如童竖戏。
文义幷显。不必更解。
(丑)后破至细。
后亦非理。所以者何。(既云)我量至小。如一极微。如何能令大身遍动。若谓(我体)虽小。而速巡身。如旋火轮。似遍动者。则所执我。非一非常。诸有往来。非常一故。
先破小我。不能令大身动。次破往来。则非常一。以或往或来。故非常。往者不是来者。故非一也。初别破六师三计竟。
(癸)二别破小乘三计二。初叙计。二破斥。(子)今初。
又所执我。复有三种。一者即蕴。二者离蕴。三者与蕴非即非离。
此三。皆即附佛法之外道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