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子)二破斥三。初破即蕴。二破离蕴。三破非即非离。(丑)今初。
初即蕴我。理且不然。我应如蕴。非常一故。
先总破也。蕴生灭。故非常。蕴有五。故非一。
又内诸色。定非实我。如外诸色。有质碍故。
此下别破。先破色蕴非我。内诸色。谓五根身。外诸色。谓五尘境。此身假借四大所成。与外四大五尘毫无差别。既有质碍。便可分析。岂可执为我哉。量云。色身是有法。定非实我宗。因云。有质碍故。喻如外色。
心。心所法。亦非实我。不恒相续。待众缘故。
此破受想行识。四蕴非我。心即八识心王。即识蕴也。心所即五十一心所。即受。想。行三蕴也。前六识及相应心所。悉皆不恒相续。眼识待九缘生。耳识待八缘生。鼻舌身识待七缘生。意识待五缘生。故非实我。第七。第八两识。虽恒相续。亦待三缘四缘而生。亦非实我。然余乘本不知有第七第八两识。故不复论。今但破彼妄计六识心王。受想行之心所为我而已。量云。心。心所是有法。定非实我宗。因云。不恒相续。待众缘故。喻如声等。
余行余色。亦非实我。如虚空等。非觉性故。
此更破不相应行。及法处所摄色非我。以此不相应行。及法处色。虽无形质。非觉性故。量云。余行余色是有法。定非实我宗。因云。非觉性故。喻如虚空。初破即蕴竟。
(丑)次破离蕴。
中离蕴我。理亦不然。应如虚空。无作受故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