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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-成唯识论观心法要-明-释智旭*导航地图-第12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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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所执之我。既离五蕴。则非色非心。应如虚空。不能作业。亦不受报。又岂可唤虚空为我耶。

   (丑)三破非即非离。

  后俱非我。理亦不然。(既)计依蕴立(我。又)非即(蕴)离蕴。(则所执我)。应如瓶等。(依泥团立。非即泥。非离泥。但是假法)。非实我故。又既不可说有为无为。亦应不可说是我非我。故彼所执实我不成。

  先立量云。彼所执非即离蕴之我是有法。定非实我宗。因云。许依蕴立故。喻如瓶等。次更以有为无为例破。盖若即五蕴。则是有为。若离五蕴。则是无为。今非即蕴。则不可说有为。又非离蕴。则不可说无为。既不可说有为无为。又岂可说是我非我。而执有实我。不亦谬乎。二别破小乘三计竟。

   (癸)三总约识根尘破三。初约思虑有无破。即约识破。二约作用有无破。即约根破。三约所缘是否破。即约尘破。(子)今初。

  又诸所执。实有我体。为有思虑。为无思虑。若有思虑。应是无常。非一切时。有思虑故。若无思虑。应如虚空。不能作业。亦不受果。故所执我。理俱不成。

  先双征。次别破。后总结。幷可知。

   (子)二约作用有无破。即约根破。

  又诸所执。实有我体。为有作用。为无作用。若有作用。如手足等。应是无常。若无作用。如兔角等。应非实我。故所执我。二俱不成。

  亦双征。别破。总结可知。

   (子)三约所缘是否破。即约尘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