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或计)眼等五识了色等时。但缘和合。似彼相故。(彼亦非理)。非和合相。异诸极微。有实自体。(以)分析彼(和合物)时。似彼(和合物)相(之)识。定不生故。彼和合相。既非实有。故不可说。是五识缘。勿第二月等。能生五识故。
此与观所缘缘论所破是同。能破稍异。彼论纵许所缘。夺其为缘。故云。和合于五识。设所缘非缘。彼体实无故。犹如第二月。此无纵辞。但立量云。和合是有法。非五识缘宗。因云。非实有故。喻如第二月。
(亥)三破转计和合时极微为所缘缘。
非诸极微共和合位。可与五识。各作所缘。(以)此识上无(有)极微相故。非诸极微。(各别)有(一)和合(之)相。(可与五识各作所缘。以)不和合时。无此(和合)相故。非(可谓)和合(之)位。与不合时。此诸极微体相有异。故(知)和合(之)位。如不合时(一般)。色等极微。(决)非五识(所缘之)境。
若谓于和合位。仍缘各各极微。则五识不带极微之相。固不可也。若谓一一极微。各别有和合相。则与不和合时体相应异。又不可也。若极微体相不异。则和合时。极微仍自极微。岂得为五识境哉。
(亥)四破转计极微和集位为所缘缘。
有执色等一一极微。不和集时。非五识境。共和集位。展转相资。有粗相生。为此识境。彼相实有。为此所缘。
此叙转计也。粗相为此识境。是具带相之义。彼相不离极微。体是实有。是具能生之义。二支无阙。故为此识之所缘缘。
彼执不然。(以极微)共和集位。与未集时。体相一故。(若谓五识缘彼极微和集。则如)瓶瓯等物。(大小既同。能成之)极微(亦相)等者。缘彼(瓶瓯等)相(之)识。应无别故。(若瓶瓯有别者。则于)共和集位。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相故。(若不舍者。)非(缘瓶瓯等)粗相(之)识。(能)缘(极微)细相(之)境。(若许粗相识缘细相境者)。勿余境识。(亦应互)缘余境故。(则)一识应(可)缘一切境故。
假如一瓶。集万极微所成。复有一瓯。亦万极微所成。则等是一万极微。有何差别。汝执五识缘彼极微和集。便不应见瓶瓯差别。若见差别。便应极微巳舍本相。若极微不舍本相。断非五识之所能缘。若许五粗相识。得缘极微细相境。亦应许眼识。得缘声香味触等矣。岂可乎哉。初破执竟。
(戌)二结况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