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总释也。虽非无所依所缘之十种色。而即是识之所变现。谓五识生时。由内第八识。执持相分种子因缘熏习之力。变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尘之相而现。由是五识。即以此第八识所现根尘之相而为亲所依。疏所缘。非是识外。别有极微所成。
(午)二依缘各释二。初明所依。二明所缘。(未)今初。
然眼等根。非现量得。以能发识。比知是有。此但功能。非外所造。外有对色。理既不成。故应但是内识变现。发眼等识。名眼等根。此为所依。生眼等识。
谓眼等五根。非如五尘之现量可得。特以能发五识。故比量而知是有。此五根虽属色法。然但是第八识上功能。非识外别有极微所造。以彼所执外有对色。如上推破。理既不成。故应但是内识之所变现。以其能发眼等五识。是故名为眼等五根。以此为增上所依。而生眼等五识也。
(未)二明所缘二。初总标有无。二别明有无。(申)今初。
此眼等识。外所缘缘。理非有故。决定应许。自识所变。为所缘缘。
(申)二别明有无二。初明外所缘缘非有。二显内所缘非无。(酉)初中二。初破执。二结况。(戌)初又四。初破计能生为所缘缘。二破计和合为所缘缘。三破转计和合时极微为所缘缘。四破转计极微和集位为所缘缘。(亥)今初。
谓能引生似自识者。汝执彼是此所缘缘。非但能生。勿因缘等。亦名此识。所缘缘故。
此所破执。与观所缘缘论不同。彼论首破极微非所缘缘。故云极微于五识。设缘非所缘。彼相识无故。犹如眼根等。今此乃计五根。为所缘缘。故云。谓能引生似自识者。汝执彼是此所缘缘。谓眼根引生眼识。眼识。似眼之能见。耳根引生耳识。耳识。似耳之能闻等。执彼五根。是此五识所缘也。然所缘缘。要具能生。带相二义。非但能生之一义也。若但能生。即可名所缘缘。则因缘及等无间缘。皆有能生一义。勿亦可名。所缘缘乎。
(亥)二破计和合为所缘缘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