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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-成唯识论观心法要-明-释智旭*导航地图-第31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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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汝所执极微是有法。是假非实宗。因云。有质碍故。喻如瓶等。又极微是有法。不可集成有对色宗。因云。无质碍故。喻如非色。

   (申)二约方分有无破。

  又诸极微。若有方分。必可分析。便非实有。若无方分。则如非色。云何和合(而能)承光发影。(试观)日轮才举。照柱等时。东西两边。光影各现。(东边)承光。(西边)发影。处既不同。所执极微。定有方分。又若(眼)见(身)触壁等物时。唯得此边。不得彼分。既和合物即诸极微。故此极微必有方分。又诸极微。随所住处。必有上下四方差别。(若)不尔(者。即如非色。无所质碍)。便无共和集(成粗色)义。或(许极微。

互)相涉入。(既无质碍。)应(亦)不成粗(色。今既许和集成粗。)由此极微定有方分。(又彼既)执(所成)有对(果)色。即诸极微。若(极微)无方分(者。则)应(有对色亦)无障隔。若(许)尔(者)。便非障碍有对。是故汝等所执极微。必有方分。有方分故。便可分析。定非实有。

  先破有方分云。极微是有法。定非实有宗。因云。有方分可分析故。喻如瓶衣等。次破无方分云。极微是有法。不能和合承光发影宗。因云。无方分故。喻如非色。次更种种推穷。明其必有方分。如文可知。初明能成极微不实竟。

   (未)二结所成有对不实。

  故有对色。实有不成。

  既非实有。则唯识所变明矣。初明有对非实竟。

  (巳)二明唯识所变三。初总征释。二依缘各释。三总结成。(午)今初。

 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。

  此总征也。所依色。谓五根。所缘色。谓五尘。

  虽非无色。而是识变。谓识生时。内因缘力。变似眼等色等相现。即以此相。为所依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