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水非波故。谓法与法性亦一亦异亦可。真故相无别。俗故相有别故。谓法与法性非一非异亦可。不变恒随缘。随缘恒不变故。初破外道竟。
(癸)二破余乘二。初假问总破。二随执别破。(子)今初。
余乘所执。离识实有色等诸法。如何非有。(答)。彼所执色。不相应行。及诸无为。理非有故。
不秉大乘实教。惟执方便权说。故名余乘。彼计五位七十五法。心法唯一。心所法有四十六。色法十一。不相应行十四。无为法三。妄谓色。不相应及无为法。离心心所。别有实性。故今就彼所执破之。
(子)二随执别破三。初破色法。二破不相应行。三破无为法。(丑)初中二。初破对无对。二破表无表。(寅)初又二。初标列。二别破。(卯)今初。
且所执色。总有二种。一者有对。极微所成。二者无对。非极微成。
有对色。谓五根五尘。无对色。谓法处所摄色也。大乘则明皆是识之相分。余乘妄执有对是极微成。无对非极微成。然皆谓是心外实色。
(卯)二别破二。初破有对。二破无对。(辰)初中二。初明有对非实。二明唯是识变。(巳)初又二。初略明。二广显。(午)今初。
彼有对色。定非实有。能成极微。非实有故。
(午)二广显二。初明能成极微不实。二结所成有对不实。(未)初又二。初约质碍有无破。二约方分有无破。(申)今初。
谓诸极微。若有质碍。应如瓶等。是假非实。若无质碍。应如非色。如何可集成瓶衣等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