先叙计云。果色徧在自因者。谓所住果。遍在能生极微因上。由能生有多极微。故使果色成粗也。次破又二。先申量云。彼执所生果色是有法。体应非一宗。因云。处各别故。喻如所在因。谓一一极微各住自位也。既尔下。又以各住自位。还不成粗。非眼所能见等破之。
(午)三破多分合。
若果多分合。故成粗。多因极微。合应非细。足成根境。何用果为。既多分成。应非实有。则汝所执。前后相违。
彼转救云。粗色不由极微因量。但以所生之果是多分合。故成粗色。而为色根所取。破曰。若是。则但将多多因量极微合时。亦应非细。足成五根所取之境。更何用所生之果色耶。又果色既是多分合成。便可分析。应非实有。汝前何云不越因量而体实有。岂不前后自语相违。初破不越因量竟。
(辰)二破因果同处二。初正破因果同处。二破救果体是一。(巳)今初。
又果与因。(既皆实有。则)俱有质碍。应不同处。如二极微。
汝所执果色因量是有法。应不同处宗。因云。俱有质碍故。喻如二极微。
若谓果因体相受入。如沙受水。药入镕铜。
此叙转计也。谓因入果色。果则受因。果入因微。因则受果。异体同居。故如沙之受水。药之入铜。宁不同处。
谁许沙铜。体受水药。或应离变。非一非常。
先夺破曰。沙铜虽与水药同处。而沙自沙。水自水。铜自铜。药自药。谁许体受水药。次纵破曰。或应受则可离。不妨倾水存沙。入则须变。便见铜改其体。可离则非一。体变则非常。非一。则何名不越因量。非常。则何云体是实有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