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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-成唯识论观心法要-明-释智旭*导航地图-第26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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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既能生果。(因)。如彼所生。(喻)。如何可说极微常住。(宗)。

  父必与子相似。子既无常。父安得常。

   (卯)二破所生粗色二。初破不越因量。二破因果同处。(辰)初又二。初正破。二破救。(巳)今初。

  又所生果。(既)不越(于)因量。(便)应(仍)如极微。不名粗色。则此果色(同于极微)。应非眼等色根所取。便违自执。

  所生果是有法。不名粗色。应非眼等色根所取宗。因云。不越因量故。喻如极微。言便违自执者。彼执能生极微。不可见闻嗅觉。所生之果。定可见闻嗅觉故也。

   (巳)二破救又三。初破量德合。二破徧自因。三破多分合。(午)今初。

  若谓果色。(乃因)量(与粗)德合故。非粗似粗。(由斯故是)色根(之)所能取。

  先叙救辞也。不越因量。故非粗。与粗德合。故似粗。

  所执果色。(有法)。既同因量。(因)。应如极微。(喻)。无粗德合。(宗)。或应极微。(有法)。亦粗德合。(宗)。如粗果色。(喻)。处无别故。(因)。

  果色既同因量。果同因。则应非粗。因同果。则亦应粗矣。

   (午)二破徧自因。

  若谓果色。遍在(能成)自(体之极微)因(上。由其)因非一故。(果)可名粗者。则此果色。体应非一。如所在因。处各别故。既尔。此果还不成粗。由此亦非色根所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