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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-成唯识论观心法要-明-释智旭*导航地图-第25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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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有余偏执(五)明论(中)声(论是)常。(以其)能为(决)定(不易之)量。(以)表诠诸法(故)。有执一切声(性)。皆是常(住。不从缘生。但是)待缘显发。方有诠表。

   (寅)二破。

  彼俱非理。所以者何。且明论之声。(是有法。既)许能诠(表)故。(因)。应非常住。(宗)。如所余声。(喻。以余声亦能诠表故)。余(一切)声。(是有法。)亦应非(实有)常声体。(宗)。如瓶衣等。(喻)。待众缘故。(因)。

  四破二种声论竟。

   (丑)五破顺世师论二。初叙。二破。(寅)今初。

  有外道执地水火风(之)极微(是)实(是)常。(是)能生(于)粗色。所生粗色。不越因量。(所以)虽是无常。而体实有。

  于极微有三计。一计实。二计常。三计能生粗色。于所生粗色。但计实有也。粗色。亦名子微。即所生之果。因量。亦名父母微。即是极微。乃能生之因。谓所生粗色。全以极微为体。故不越于因量。既不越因量。故虽无常。而体实有。

   (寅)二破二。初破能生极微。二破所生粗色。(卯)今初。

  彼亦非理。所以者何。所执极微。(是有法。)若有方分。(因)。如蚁行等。(喻)。体应非实。(宗)。

  此先破实色。极微若有方分。则聚而成物。应如蚁行。谓必有来去相故。

  若无方分。(因)。如心心所。(喻)。应不共聚生粗果色。(宗)。

  此次破能生也。如心心所。既无形质。不可聚作粗色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