刚而不正。不能自克以至于讼。然犯过既重。何能无损。但可逋逃。处于卑约。庶免灾耳。此如佛法中。比丘犯戒。退作与学沙弥者也。
象曰。不克讼。归逋窜也。自下讼上。患至掇也。
佛法释者。自既犯戒而居下流。欲以小小忏悔而复上位。罪必不灭。且乱法门矣。
六三。食旧德。贞厉终吉。或从王事。无成。
六三阴柔。不敢为恶。但谨守常规。小心翼翼。故得终吉。然是硁硁之士。恐不足以成大事也。
象曰。食旧德。从上吉也。
自立则不能。附人则仍吉。所谓倚松之葛。上耸千寻也。佛法释者。虽非大乘法门。若开权显实。则彼所行亦即是菩萨道。故必从上乘圆顿之解方吉。
九四。不克讼。复即命。渝安贞。吉。
九四亦是不正之刚。故不能自克以至于讼。然居干体。则改悔力强。故能复归无过。而悟性命渊微之体。是则反常合道。犹佛法中因取相忏而悟无生者也。
象曰。复即命。渝安贞。不失也。
九五。讼元吉。
刚健中正。有不善未尝不知。知之未尝复行。乃至小罪。恒怀大惧而不敢犯。大善而吉之道也。佛法。则性业遮业。三千八万。无不清净者矣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