章。又解經中等者。
下第二解先會經文以歸密意。後方歸論解二乘者不同菩薩。
章。又菩薩戒等者。
上雖會文。未會正解大小同異。故置又空。又上會經以為化相。尚可苾蒭同前解故。約經說全為化相故。猶此棄上會經別前。更於實捨亦異前解。故置又字。有作是說。此下菩薩三品皆捨。同於苾蒭。故次文云。亦非上纏。集玄亦字改為上字。意超用文上纏犯失。非上纏犯即不失也。今解此言。菩薩同前但苾蒭異。亦字不差。然須問用亦上非上失與不失是其大意。亦者即是同前解也。翻顯苾蒭不須同前。是要皆捨。如是用文。察其聖意妙之妙矣。
章。涅槃經云等者。
下歸詳斷。若全捨者非不解也。故各通於有捨不捨。全捨全非皆不解意。彼師便却解此斷意實說為捨。不了化相亦名亦解。
章。四緣故捨者。
初二但是心言有異。並是退捨。菩提心攝。後二雖是本隨不同並佗勝處。亦攝據前不增揀本與隨故。隨中言品。准本亦然。此是初解。一一同前二緣也。所言隨者是同類義。如五無間並皆說有同類罪故。如污母罪是殺父母之同類罪。諸如是等具如瑜伽。今此亦爾。其四種之同類罪名為隨順。問。如何相狀。答。且如邪見謗三寶罪名為根本。其毀壞者是此同類。又如其慳破壞佗施是此同類。如是其餘未能具示。後更撿文。又解本隨或約人說。
本作隨助是此二別。
章。根本勝處等者。
此第二解。並解前來二緣亦別。無牒此中本隨不同。前二緣中說言其品。即同此中言品者也。即菩薩地且說隨順。如是本四三品皆捨。重於隨故。隨順既輕上品方捨。次下翻成。若不作此品捨不同。如是本隨。輕重何別。捨之寧異。集玄本隨作性遮者。此太踈也。如何遮罪犯而捨戒。今言稍輕亦可爾也。雖輕亦是性罪所攝。亦不入於四十八輕。只是重中分稍輕也。其波羅夷無等降乎。又四十八往往說云便遮罪。非之非矣。謬之謬矣。全不思矣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