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略言之。不同所以及異相狀。後段當述。問。如何是此三品相狀。答。四十末云。若諸菩薩毀犯四種佗勝處法。數數現行都無慚愧。深生愛樂見是功德。當知說名上品纏犯。幽讚略此以為三義。數犯四種(一也。取恒犯義)。都無慚愧(二也。取全犯四)。樂犯為德(三也)。以此准知。具三義者名為上品。具二義者名為中品。具一義者便入下品。又准幽讚。次下文云。非一暫行即名為捨。須數須四於一而數。四而非數皆非上品。一數為上。
又解於中四而非數一而數者亦名上品。彼意遮於一非數故。別遮之世數一捨者。所便捨全非但捨一。須詳何正。
章。此同於上者。
有義上字便目上品。太心急也。應云。指此同上所說苾蒭戒也。下舉所同。要猶取也。取決擇分說苾蒭戒犯重捨也。此舉菩薩同於聲聞。意欲會釋聲聞戒違十輪經。是聲聞戒故。集玄要字屬上而用。謂樞為錯。一時悞也。
章。上欲梵燒等者。
此是聲聞。故舉上欲例於餘三。又言慚愧當前一義。亦例餘二。
章。然不得共住治罸者。
不得共住即是治罰。雖然治罸同上犯者。而此不捨。
章。十輪據等者。
此會二文。言如水火意符膠。添斷為勝仍伸後解。集玄問云。犯重不捨與捨何別。彼自答云。犯者微增。捨者全無。或復雖有防發功能。然全不增。今謂不爾。微增之理出在自情。非本建立。無表之趣若少增長名無表者。何須上品。又其全無及全不增。由失無意乃為進退。諸處皆說。用修舊故應說犯捨必定不增。用皆修舊但犯之者懺已再增。其捨之者不可再增。如是差別不可異求。問。犯有上下。廢有等降。何義不許有分全耶。答。
若有微增而防。於何下品易防尚猶不防。不可防於上品者故不同斷善。上善難生而易斷故。上惡難防不可微用而防之也。故用兩同舊而不增。問。如何不增而言修舊。答。已增之用不可無故。已妨之惡不可患故。但不防於已後。惡故不增而舊理在此矣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