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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護止作

  止作者。律鈔云。方便正念。護本所受。防禁身口。不造諸惡。目之曰止。止而無違。戒體光潔。順本所受。稱之曰持。惡既已離。事須修善。必以策勤三業。修習戒行。有善起護。名之為作。

虧點

  應作玷。玉之瑕也。

眾法作行或當稍緩

  有眾別兩法。若對首者是別法。四僧行羯磨事是眾法。稍緩者。或預十師受戒。或行結戒等事。雖是善行。恐亂禪觀。故少緩。

又止持中雙持雙犯事必須具

  持犯事細。亦難以明。今且明身口雙持犯。身二持者。鈔云。離殺盜等過名身止持。受食食等名身作持。口二持者。離口四過名止持。知淨語等名作持。身口各二。犯者反上應知。又如淫戒。依教防禁即止持也。作蛇口等想。縱為境逼三時無樂。即作持也。違作即止犯。違止即作犯。此一既爾。餘戒亦然。

單持別犯作中無止。或當未具

  謂作持行中不具雙持犯也。以由善事善法聖多制作。作則成持。止則成犯。豈有不作而成止持耶。所以作中無止。但單持犯耳。故曰或也。既有或字。此亦一往之義耳。若委辨者。作中亦有雙持犯也。且如三衣。佛令備具。不敢違侮。名為止持。如教策修。順行不犯。名為作持。違此二持便成兩犯。此一既爾。餘可準知。

又止作中自行從制事必不廢

  自護止作。必無所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