諸地司官承受消災真文,而不為生民消四季之災者,徒三年。
諸地司官生民註籍係水司,而不係所治者主管,而妄有追取者,處斬。
諸地司官應生民雖係所治主管,而不得判命妄亂先取追呼者,處斬。
諸地司官較勘生民壽限,具曆申上命取勑命,追取生民,或生民壽限未盡者,處斬。
諸地司官追取太上生民,須是較量是某人可追者,具曆申上帝取判命,若得勑判,方可追取。不得勸判而追取者,處斬。若具曆申上而不得勑判,先次追者,同。
諸地司官追取生民有罪#1只許拘留五十日夜,罪重者不過一百日夜,若不合放令托生者,申上取旨。違者,徒九年。
諸地司官被已下官及,案吏獄卒過
而不舉按加罪者,針决充替。或知而不覺察者,處斬。
諸地司官案吏獄卒等犯罪,並檢準地司官律,加一等定罪。
諸地司官犯罪,律所不載其罪者,原情定罪。只得失入,不得從輕。
天曹案吏
諸天曹案吏遇法官差使,故違者,處斬。
諸天曹案吏妄有漏泄天機者,處斬。
諸天曹案吏妄具檢申者,處斬。
諸天曹案吏遇法官朝禮而不迎送者,處斬。
諸天曹案吏承受勑命,頒行下界,仰即時宣布。違者針决,降入東嶽差使。
諸天曹案吏承受法官文牒,不即時奉行者,徒三年。
諸天曹案吏遇下方申奏心詞,不即時具檢上進者。徒九年。□ 諸天曹案吏應生民係托生而不與註籍者,處斬。
諸天曹案吏遇法官道士進下章表而不通進上御者,徒九年。故意延遷時候,使令不達者,處斬。
諸天曹案吏受民間財物一文已上者,處斬。
諸天曹案吏,雖受法官差使,而違牒內所坐事件者,處斬。
諸天曹案吏非八節日不得給假。違者,徒九年。

